海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海防领〔2021〕3号 海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宁市进一步加大支持企业员工招引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进一步加大支持企业员工招引的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2月15日
海宁市进一步加大支持企业员工招引的七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新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春节前后企业用工保障,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两战赢”,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员工招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给予新员工交通补贴。2021年2月12日至2月26日间通过飞机(经济舱)、铁路列车(硬座、硬卧或二等座)、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来海宁企业就业的嘉兴市外新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凭公共交通票据给予补贴,低于300元按300元补,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对在2月27日至3月31日间通过飞机(经济舱)、铁路列车(硬座、硬卧或二等座)、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来海宁企业就业的嘉兴市外新员工交通补贴减半。〔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二、给予新员工自驾补贴。2021年2月12日至2月26日间自驾来海宁企业就业的新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户籍地在省内(不含嘉兴地区户籍)的补贴300元,户籍地在省外的补贴800元。2月27日至3月31日间来海宁企业就业的自驾补贴减半。〔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镇(街道)〕 三、给予新员工就业奖励。2021年2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员工来海宁企业就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该员工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四、给予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中介补贴。2021年2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依法规范推荐或派遣首次来海宁企业就业且在海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省外户籍员工,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中介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五、给予重点劳务合作地区输送新员工补贴。重点劳务合作地区(目前指云南省昭通市、贵州省毕节市、四川省宜宾市、河南省商丘市、四川省黑水县)政府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输送新员工到海宁企业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参保三个月),给予1600元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六、鼓励重点劳务合作地区采用点对点输送员工。(目前指云南省昭通市、贵州省毕节市、四川省宜宾市、河南省商丘市、四川省黑水县)对于重点劳务合作地区采用点对点包车、包列输送员至海宁企业就业的,按实给予租车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七、给予企业外出招聘补贴。我市企业参加我市人力社保局及上级部门组织的赴省外招聘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每次5000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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