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文件要求,免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让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充分享受到优质服务,保障广大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我市于2017年出台《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海卫〔2017〕91号)文件,根据《海宁市财政局关于要求及时修订财政奖补政策文件的通知》,现对此文件重新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81元/次; (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81元/次; (三)嵌顿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131元/次; (四)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 936元/次; (五)避孕药皮下埋植术 150元/次; (六)皮下避孕药取出术 81元/次; (七)输卵管结扎术 286元/人次; (八)输卵管吻合术 819元/次; (九)输精管结扎术 182元/人次; (十)输精管吻合术 585元/人次; (十一)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 173元/次。 二、经费使用 2020年起以实际产生手术费用实报实销,不高于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 三、报销办法 凡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属我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须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相应手术,所需费用原则上先由本人自行垫付,然后持施术单位施行手术的情况记录及费用单据向所属镇(街道)按实报销。 四、经费管理 各镇、街道应确定专门人员管理此项经费,建立专户。严格控制报销范围和标准,及时做好手术费报销记录,按要求上报,经卫生健康局审核后交财政局申请结算。 五、其他 (一)计划内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确认无“两非”行为)可按照标准报销; (二)享受生育保险的育龄人员应先按照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到人社局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已享受生育保险的不再给予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 (三)未婚育龄妇女(15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报销范围; (四)报销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