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商银行各支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实施意见(2018-2022年)的通知》(海委发〔2019〕4号),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增强低收入农户增收能力,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海宁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3日 海宁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增强低收入农户增收能力,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7号)和《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实施意见(2018-2022年)的通知》(海委发〔2019〕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以全市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丰收市民卡、丰收爱心卡等各类卡种为载体,以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农商银行”)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范围为经认定并已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所有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海宁农商银行共同负责全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海宁农商银行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符合产业导向的种、养、加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监测工作及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管,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海宁农商银行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做好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等工作。 (四)海宁农商银行。负责评定低收入农户的信用额度;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收回和贷款贴息资金的计算、发放工作,负责申报贴息资金的扶贫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贷款对象。申请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为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同时须符合海宁农商银行贷款准入条件。低收入农户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其原有扶贫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支持,以促进其稳定增收。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家庭农场经营)、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第八条 贷款方式。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第九条 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资金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最高授信额度,一般每户5-10万元,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对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授信期限一般控制在5年以内,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在扶持额度范围内按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贷款管理。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户贷户用。相关部门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放贷后续管理,发现超范围使用的情况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未贴息的不得予以贴息,已贴息的应立即整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续贷方式,支持低收入农户融资周转无缝对接。 第十三条 加强风险管理。按照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根据实际需要,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低收入农户,市扶贫办和海宁农商银行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应按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第四章 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扶贫小额贷款按3%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 单个农户每年享受政策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未办理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不予贴息。贴息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七条 每次贴息资金兑现时,由海宁农商银行将结算期内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和贷款实施情况表(见附件) 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海宁农商银行对扶贫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汇总审核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并按规定公示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海宁农商银行。 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按照要求将贴息资金发放和放贷金额等相关信息,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市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海宁农商银行根据审定的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在收到补助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扶持对象。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海宁农商银行等部门对扶贫小额信贷项目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要求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2月起施行。《关于印发〈海宁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农办〔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2.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