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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8/2021-59811 发文机关: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5-26 16:24:29
所属栏目:扶贫脱贫(已归档)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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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及扶贫增收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2016〕12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定不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全面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地的意见》(嘉委发〔2018〕11号)精神及《中共海宁市委关于建设品质生活的决定》、《海宁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意见(2018-2022)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我市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三年行动计划,创新扶贫增收工作机制,改善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城乡低收入家庭增收,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家庭自愿、激活资源、市场运作、收益稳定”原则,以解决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住房问题、实现城乡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为目标,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鼓励农村低收入危旧房户选择公寓房安置,彻底解决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住房问题;激活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源性资产,以农村“三权+”或公寓房资产抵押贷款等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项目载体,使低收入家庭每年获取稳定收益,加快实现低收入家庭全面小康。

二、实施对象

(一)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项目。位于各镇(街道)村庄布点规划中保留点和撤并点内,持有效《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户(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除外)。单独施保对象与原家庭视作一户,根据家庭类别享受。

(二)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持有效《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除外)。单独施保对象与原家庭视作一户,根据家庭类别享受。

三、项目任务

(一)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项目。

1.实施方式。以我市全域土地整治为契机,由各镇(街道)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引导并推行公寓房安置的方式,彻底为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

2.创新土地利用。拆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宅基地,满足条件的进行土地复垦或利用;无法近期复垦或利用的按照记账方式登记,市国土部门按实际可复垦宅基地面积的相应土地指标提前拨付给各镇(街道)。

3.提高公寓房安置户入股增收项目贷款额度。对低收入家庭危旧房户以公寓房安置方式解困的,适度提高其贷款入股增收项目额度(具体标准见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贷款资金额度及年收益表),增加收益。

4.公寓房安置及补助标准

(1)农村低收入危旧房家庭选择公寓房置换,原则上不增加低收入家庭负担,基本安置面积内实行免费置换,确保低收入农户换得起、住得起。各镇(街道)在各自原有公寓房安置政策、农户整组搬迁相关优惠政策等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要求制定各自低收入危旧房户公寓房奖励、补偿及安置政策。基本安置面积不少于以下标准:

原房屋为平房的,每户安置基数60平方米,每人增加安置面积20平方,最多不超160平方米;原房屋为楼房的,每户安置基数70平方米,每人增加安置面积20平方,最多不超170平方米;实施高层公寓房安置的,每套在原安置面积的标准上增加10平方米。

(2)选择公寓房置换的除享受《海宁市2016年-2020年农村困难户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中有关公寓房的补助政策外,市财政奖励再增加2万元/户。

(3)安置后该农户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安置的公寓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

1.运作方式。以市国资公司和市镇(街道)两级乡村振兴“飞地抱团”等具有稳定收益的项目为载体,以低收入家庭农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房不动产权)或公寓房抵(质)押融资等贷款资金财务投资为途径,每年项目公司将贷款资金10%的收益权作为低收入家庭的固定收益,实现低收入家庭收入稳定增长。

2.资金筹措。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所需资金由低收入家庭以农村“三权+”或公寓房抵(质)押等向市农商银行融资贷款解决。贷款利息按照低收入家庭承担10%,市、镇(街道)财政和市慈善资金各承担30%执行。

(1)融资贷款

激活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源性资产,低收入家庭以农村“三权+”或公寓房抵(质)押等向市农商银行融资贷款获取扶贫增收项目所需资金。同时由家庭、市农商银行、国资公司、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村(社区)签订五方托管协议(其中家庭方成员如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进行签订)。以农村“三权+”方式融资贷款的,参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三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8〕141号)规定的程序及手续,由镇(街道)将确定的参与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名单反馈各村(社区)和属地农商行支行,并协助指导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2)初心帮扶资金

政府倡导设立初心帮扶资金,专项用于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贷款的利息补助和风险保障等。初心帮扶资金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民政局牵头设立,依托“两富同行”温暖工程,以慈善捐为主,辅以党员帮、企业扶等共同组成。资金委托市慈善总会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管。

3.贷款额度及收益标准

(1)低收入家庭每户根据不同的对象类别向市农商银行申请6-25万元的贷款。年收益标准为贷款资金的10%。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2)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贷款资金额度及年收益表。

(3)投资及收益发放

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资金按投资份额,通过村(社区)归集至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投入扶贫增收项目主体。项目主体将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资金、收益单列,按每年10%的回报率,于签约当年起,每年按季由项目主体将当年度收益分四次发放到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镇(街道)于每季末的20日发放到户。

(4)资金投入开发项目后,参与项目家庭每年按照贷款资金10%的比例享受收益分配权,不享有决策权、增值权等其他权利,并不得抵押、担保、转让或继承,具体内容在相关投资协议中明确。

(5)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投资收益为政府特殊照顾收入,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计算范围,并对不计入部分计算期内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按有关规定予以合理扣除。

四、方法程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和扶贫增收项目的参与家庭名单,一年动态调整一次。

(一)征求意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基础名单,由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两委班子、村(居)民代表、驻村(社区)干部、“两代表一委员”、联户党员、村(居)民小组长等人员,结合低收入家庭的政治立场、文明素质、参与配合中心工作、基层治理等情况,对基础名单进行意见征求。

(二)调查核实。镇(街道)根据村(社区)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确定低收入家庭帮扶名单。

(三)部门联审。由市民政、住建、农经(农办)部门会同组织、政法、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对镇(街道)上报名单进行部门联审确认。

(四)公开公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将部门联审确认的名单在本区域通过适当的平台进行公示,并发至各村(社区)在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在群众集聚区等地多处公示。

(五)审定备案。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将审定名单报市农经局(农办)、住建局、民政局存档备案。

五、动态调整及退出机制

(一)动态调整。

1.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及扶贫增收项目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2018年11月底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信息库名单准入,确定参加项目对象。

2.低收入扶贫增收项目实施期内每户按规定享受收益。方案实施期间每年新列入信息库名单并符合条件的,于当年11月底按照本方案确定程序加入项目。如果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继续享受一年的收益,从次年次月1日起全额退还贷款资金并不再享受相应收益。

(二)有下列情形的,低收入家庭扶贫增收项目资金全额退出。

1.参与项目低收入家庭申请退出的;

2.被举报参与项目低收入家庭存在隐瞒收入、骗保等违规行为,并经民政局查实的;

3.参与项目低收入家庭成员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的;

4.有其他不予列入帮扶项目情形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及增收脱贫工作是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低收入家庭增收脱贫攻坚战的一项创新性、综合性、全面性的工作。市政府成立由曹国良市长任组长,汪国锋、沈勤丽副市长任副组长,组织、民政、财政、国土、住建、农经、金融监管、国资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方案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总体指导,定期研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项目衔接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谋实工作举措,强化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好各项工作。

(二)细化责任,规范操作。各镇(街道)负责做好项目的宣传发动、调查核实、公开公示等组织实施工作,做到程序规范,精准帮扶,切实做好相关资料留档工作;做好公寓房安置的组织、建设、交付等各项工作。市农经局(农办)负责农村“三权+”抵(质)押贷款及市镇乡村振兴“飞地抱团”项目的组织落实。市住建局负责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动态管理及“两富同行”慈善捐助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贴息等工作的落实。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危旧房拆除后的土地复垦整治的指导。市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五方托管协议及做好贷款发放管理工作。统计、教育、人社、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慈善总会、人民银行、银监办、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衔接,各方联动资源共同做好低收入家庭帮扶工作。扶贫增收项目主体要做好资金使用、收益发放等工作,定期向市民政局、农经局(农办)等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大走访、大宣讲、大解放”活动,深入基层一线,讲清讲透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和扶贫增收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低收入家庭积极主动参与危旧房解困和扶贫增收帮扶项目。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宣传平台,通过专题报道、系列报道、持续报道,加强工作进度和典型宣传,让低收入家庭帮扶政策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建共享、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28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5年。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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