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贷款 1.贷款对象 重点人群、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等创业者创办的市场主体, 其中市场主体系个体工商户的,可由创业者个人申请创业贷款。 2.贷款条件 创业者需在我市初次创业(含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网络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担任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以下统称为法定代表人),并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者创办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满3个月(含); (2)有确切合法的创业资金需求; (3)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4)网络创业认定后需在我市参加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 (5)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个转企”政策,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创办企业,视为初次创业,注册时间从原个体工商户注册之日起算。 创业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流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3.贷款标准和期限 重点人群、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在我市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每次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重点人群初次创办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可提升至300万元。 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含)。 已按《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海人社〔2016〕48号)文件申请创业贷款的,按原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条件执行。 4.申报程序和材料 创业贷款资格审查实行随时申报制度,按照自愿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资格审查、经办银行核贷,办理贷款申请、发放手续。 (1)资格审查 申请人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海宁市符合创业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申请表; ②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在校证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2)贷款办理 经审查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创业者凭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资格认定表向户籍所在地或营业执照所在地的相关银行申请创业贷款,并按银行要求提交资料。 (3)银行核贷 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银行贷款政策规定,作出是否放贷决定以及约定贷款方式。审定同意贷款的,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二)贷款贴息 1.申报对象 申请创业贷款的市场主体或个体工商户创业者。 2.申报条件和时间 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且申请人已按照与银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随时申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拨付。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核定结果。 3.补贴标准和期限 重点人群在我市创业的,给予全额贷款贴息(不高于银行借款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他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给予50%的贷款贴息(不高于银行借款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创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海宁市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补充规定 1. 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等。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外,其他人员须海宁市户籍。 2.创业者首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须在初次创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三年内,从享受年度起,三年内可享受扶持政策(一次性补贴除外)。各类创业补贴申请人最晚于三年享受期满后12个月内申请。 原按《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海人社〔2016〕48号)文件已经享受过创业扶持政策的,享受年限累计计算。 3.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是指法定代表人依法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满一年(在校大学生创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网络创业须参加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4. 计算创业者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当月。 5. 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咨询电话:0573-8923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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