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日
海宁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努力跨好真正实现义务教育的第一步,确保海宁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对象。海宁市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对象为在海宁市辖区内的经海宁市教育局批准的所有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户口在海宁市的学生、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系指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我市就读的学生。 二、实施对象的审核办法。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市教育局安排有关学校审核,其他学校的学生由就读学校审核汇总报市教育局审定。各中小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免除学杂费: 1、本市户籍学生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的子女需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港澳台及侨胞的子女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4、投资创业人员的子女需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投资企业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5、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提供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在我市取得的暂住证复印件、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证明材料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已交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实施时间及免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开始,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实施对象条件的所有中小学生一律免除学杂费。免除标准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镇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65元、初中90元,未收取信息技术费的农村中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45元、初中70元;民工子弟学校为每生每学期小学45元、初中70元。 四、外来人员子女免除学杂费形式。对户口不在海宁市的外来人员子女通过发放助学券形式给予经费补助,助学券由市财政局负责监制,补助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给各学校。助学券抵作相应的学杂费,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流通,过期作废。 五、切实做好减免工作。全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所有符合免除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学杂费。针对不同性质的学校和学生,落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的工作,作如下具体说明: 1、公办学校在开学初,对本市户口学生直接免除学杂费。对户口不在海宁市且符合免除学杂费条件的借读学生收取借读费时,因原有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学杂费的规定,故收取的借读费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70元。不符合免除学杂费条件的仍按原标准收取借读费。 2、民办学校对符合免除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必须同步同标准实行免除杂费,免除杂费部分的经费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全额拨付到学校。其中非本市户口的外来学生也采用申请助学券的办法进行结报。 3、外来民工子弟学校仍按物价部门审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对符合免除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通过发放助学券抵扣部分学费,学校凭助学券结算联到市教育局结报。 六、确保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006年秋季开学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后,财政将按照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学生人数和免费标准计算补助经费,足额安排,并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增加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 七、继续抓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全省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和《关于印发海宁市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教育券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4〕3号)要求,继续执行。 八、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学校收费检查。市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校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日常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和学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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