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海宁市学生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海宁市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3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教〔2016〕7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2014年学前教育资助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普通高中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7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和化解因病因灾致贫问题的工作意见》(海政发〔2016〕12号),为切实做好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一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资助范围包括: (一)特殊困难群体 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海宁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困难群体 主要包括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其他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学校按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 经学校认定工作组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享受以下资助政策: (一)就读我市幼儿园享受以下资助: ①保育费减免:按物价核定等级收费减免(就读民办幼儿园的参照本市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减免) ②提供爱心营养午餐:750元/人·学期 ③免收代管费:按物价核定收费标准减免 (二)就读我市义务教育中小学享受以下资助: ①提供爱心营养午餐:750元/人·学期 ②寄宿生生活补助: 500元/人.学期(小学);625元/人.学期(初中)。 ③非寄宿生生活补助:250元/人.学期(小学);312.5元/人.学期(初中)。 (三)就读我市普通高中享受以下资助: ①免学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免除(就读民办高中的参照本市同等级高中收费标准减免) ②免代收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免除 ③助学金:1000元/人·学期 ④提供爱心营养午餐:750元/人·学期 (三)就读我市中等职业高中享受以下资助: ①免学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学校按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 ②免代收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免除 ③助学金(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00元/人·学期 ④提供爱心营养午餐:750元/人·学期 (四)当年度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招收的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政府一次性资助:低保家庭学生5000元/人;持证困难家庭学生4000元/人(资助对象: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第三章 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办法 (一)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学生直接向所在学校申请。 (二)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困难证)直接到海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七条 学校应按要求及时做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申报工作。 第八条 学校发放资助资金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不得现金发放,发放资助资金需经学生(或家长)签字确认;爱心营养午餐应由学校免费提供午餐或充值学生饭卡,不得发放现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如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与本细则不相符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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