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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06/2020-59345 发文机关:计划财务科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5-27 08:02
责任部门:海宁市教育局 责任科室:计划财务科
所属栏目:教育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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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教〔2020〕83号关于印发《海宁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海宁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海宁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市教育局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学生资助对象的过程。

第五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结果,作为教育、财政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家庭经济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建立本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各学校(幼儿园)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具体落实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

各学校(幼儿园)应成立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第三章  认定类型和享受政策

第八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困难群体。

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海宁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困难群体

主要包括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九条  资助政策落实提倡保障性资助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学校对各类学生资助对象确保保障性资助政策覆盖,同时按照助力学生成长成才原则,设立相应发展性资助项目,为有需要的学生资助对象搭建能力提升平台。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填报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应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微信公众号、钉钉推送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发放《海宁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并由监护人(或已成年的学生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 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小组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通过参考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同时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

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市教育局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说明材料等按学年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监护人或已成年的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教育部门要将学生资助结果反馈给民政、扶贫等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校(幼儿园)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教育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海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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