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1-6046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6-15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1〕46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1–0005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宁市名医名科名院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宁市名医名科名院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宁市名医名科

名院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全力打造与“两个高水平”建设排头兵相适应的优质健康服务,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8〕51号)、《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海宁市名医名科名院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贯彻新形势下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名医带名科、名科创名院”发展思路,坚持“引进、培养、管理”三者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到2025年,基本形成人才梯队合理、重点学科突出、医院品牌鲜明的良好局面,为建设健康海宁、优化品质服务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术保证。

  (一)引育名医。借助与省级三甲医院托管合作契机,积极引进培育我市急需的紧缺和高层次卫生人才。“十四五”期间,引育嘉兴市及以上名医(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18名,后备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30名,医学硕博研究生150名,新增卫生高级职称人才400名,柔性引进省内外知名医学专家50名。

  (二)培植名科。实施品牌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潜力学科等“四个一批”高峰学科计划。“十四五”期间,争创浙江省级重点类医学学科2个,嘉兴市医学重点学科6个,培育海宁市重点学科15个,薄弱和空白学科明显补强。医学科研支持平台持续强化,争创嘉兴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医学研究中心、名医工作室)2个。

  (三)创建名院。鼓励市级医院通过托管办医、医疗联合等形式开放办院,深化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档升级。“十四五”期间,市人民医院达到三级甲等医院评审要求,市中医院通过三级乙等中医院复评,市中心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海宁康华医院争创三级乙等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争创二级甲等医院。新列入国家和浙江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推荐标准基层医疗机构5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发展平台和创新载体的整体功能,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协调发展。

  (一)加大引才力度,优化队伍结构配置。

  1.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

  (1)高端人才。对引育的符合《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海委人才办〔2020〕3号)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高端人才,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

  (2)高级人才。高职称人才:对引进的省级三甲医院正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奖励80万元。对引进的省级三甲医院副高级职称,或地市级三甲医院正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奖励60万元。对引进的地市级三甲医院副高级职称,或其他三级医院正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奖励40万元。对引进的其他三级医院副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奖励20万元。高学历人才:对引育的全日制医学博士奖励80万元,“双一流”大学及学科(或原211、985工程院校)的全日制医学硕士奖励60万元,其他院校的全日制医学硕士奖励30万元。

  上述人才需在海宁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全职工作,自取得执业(职称)资格及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并正式上岗起,最低服务期不少于5年,人才奖励金分年度支付。对上述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另可按《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给予最高120㎡等价金额购房补贴。对引进其他高端和紧缺型卫技人才、学科团队,建立“一事一议”制度,在充分评估和审核后,可单独确定个人收入和奖励政策。

  2.接轨沪杭柔性引才。

  (1)大力实施接轨沪杭工程,加大与省内外三甲医院、医学重点院校的合作办医力度。探索务实管用的柔性引才方式,倡导公立医院“双主任”制,探索聘任业务或科教院长、科室主任、技术或管理顾问等合作方式,推进医院学科建设和管理能力提升。组织我市行政医疗管理人才定期到上级合作医院轮训,提升现代化医院管理能力。

  (2)对柔性引进到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服务的专家和团队(含托管医院协议外专家),由用人单位和人才(团队)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协商确定相应的劳务报酬,市财政给予单位一定比例补助。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全面托管的市级医院外聘专家报酬,按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执行。

  3.加强优秀本科毕业生招聘。

  (1)对新招聘的“双一流”大学及学科(或原211、985工程院校)的全日制临床医学类紧缺专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放射医学、精神医学、儿科学、眼视光医学,下同)本科生,奖励25万元。

  (2)对当年高考成绩优异(第一段上线考生)而被高等重点院校临床医学类紧缺专业录取,且同意毕业后回海宁工作的海宁籍优秀高中毕业生,在校期间给予“医学助学金”奖励。其中,考入“双一流”大学及学科(或原211、985工程院校)的,按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不再享受上款25万元奖励);考入其他重点院校(经市人社、卫健、教育部门商定公布目录)的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奖励。对符合同等条件正式录取的在读海宁籍学生,凡毕业后愿意回海宁工作的,按相同政策给予奖励。

  上述招聘的优秀毕业生人才奖励金分年度支付,自取得执业资格及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并正式上岗起,在海宁最低服务期不少于5年。其中本硕(博)连读的优秀毕业生,按全日制硕(博)士标准给予人才奖励及享受购房补贴。

  4.健全人才招引机制。

  对高端人才,经考察后可以直接引进录用;对高级人才,经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自主招聘录用;对基础人才,根据当年紧缺专业目录和分类招聘政策公开招聘录用。对特殊重点人才,可采取“一人一议”方式引进录用。积极探索实施薪酬年薪制管理。

  (二)注重培育提升,发挥骨干领雁效应。

  1.加强学科带头人培养。

  对新入选的各类学科带头人,在培养周期内,按相应标准给予经费资助或工资外津贴奖励。

  (1)新入选的浙江省“551”卫生人才: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每年给予20万元、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每年给予8万元、医坛新秀培养对象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2)新入选的浙江省“151”人才:重点资助及第一、第二、第三层次培养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2万元、8万元、4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入选的浙江省名中医,给予一次性8万元经费资助。

  (3)新入选的嘉兴市“351”卫生人才:医学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分别给予6万元、3.6万元、1.8万元的工资外津贴。

  (4)对新入选的嘉兴市级名中医、基层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中医新苗培养对象的,按嘉兴市标准给予工资外津贴和经费支持。

  (5)新入选的嘉兴市杰出人才:重点资助培养人员一次性资助8万元,每月享受工资外津贴1000元;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一次性资助5万元,每月享受工资外津贴800元;第二层次培养人员每月享受工资外津贴500元。

  (6)新入选的海宁市“235”医学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优秀青年人才培养人选,分别给予每人每年0.7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优秀人才奖励。

  (7)对新入选其他人才工程的人才,参照同级别标准执行。

  2.鼓励在职医务人员培养提升。

  健全人员培训保障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岗位成才。市级单位每年选派30名以上临床骨干到上级三甲医院进修学习(挂职锻炼),整体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由派出单位给予相应待遇保障。对派出人员到上级三甲医院进修学习(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单位,按每人每次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充分发挥“双下沉、两提升”传帮带作用,鼓励牵头医院优秀人员参与成员单位负责人竞聘,推进医共体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管理人才双向交流。制定医共体人员统筹调配使用办法,加大医共体内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交流力度,并与职称评聘、考核奖励挂钩。

  深化“大学生村医”计划,完善以定向培养为主、定向招聘为辅的基层人才引育机制。继续实施学费代偿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定向培养和学费代偿补助标准按原政策执行。加强基层人员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努力培养一支以全科医生为主体且数量适宜、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

  (三)推动学科建设,搭建医院发展平台。

  1.推进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大力推动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充分发挥重点、优势学科的载体作用,搭建卫生人才开发与使用平台。从本市医学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培育打造一批具有海宁特色、在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重点学科。

  鼓励市级公立医院积极引进国内外院士、医学院校博士生导师来海宁开设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首年给予30万元扶持经费,考核合格的,之后每年给予15万元。博导工作站首年给予20万元扶持经费,考核合格的,之后每年给予10万元。对列入浙江省级重点类医学学科建设计划的,每年安排建设经费30万。对列入嘉兴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按支持(支撑)学科、扶持学科、创新学科(基层优势)类别,每年分别安排建设经费30万、15万、15万。对列入海宁市重点学科(专科、专病)建设计划的,每年安排建设经费10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医学研究中心、名医工作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医学学科和人才平台,比照同级别标准执行。

  2.鼓励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

  建立与浙大国际校区科研合作机制,共享科研创新平台。鼓励医务人员主持研究具有较高价值和良好效益的医学科研攻关项目。对获得国家级、部(省)级、嘉兴市(厅)级科技立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6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奖励。对完成嘉兴市(厅)级科技项目任务并验收通过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立项及奖项,均须由我市单位作为主持单位申报立项。鼓励卫生和健康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专业论坛。

  3.推动医疗机构提档升级。

  坚持软硬件建设同步推进,全面提升市级医院的技术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对成功创建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医院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成功通过复评的减半奖励。对成功列入国家和浙江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推荐标准、基本标准的基层医疗机构,每年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强化组织协调,落实政策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海宁市卫生人才工作协商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协商解决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问题。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对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

  (二)加大工作投入。市财政要加大名医名科名院建设的资金投入,充分保障符合本意见的各项所需经费。加大人才引进保障力度,每年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安排500万元,并设立人才引进储备资金。同时根据实际安排培育提升、学科发展和医院平台建设资金,并建立动态调整增加机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益。

  (三)落实服务保障。对引进我市的人才,要经常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入学问题。要将市医疗卫生人才公寓纳入市人才公寓总体布局,重点解决新引进的高端和紧缺型卫技人才的日常居住问题,以及柔性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问题。通过广泛联系和影响带动,团结和凝聚各类优秀人才,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长远发展。

  (四)强化考核评价。完善人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学术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学术地位、医教研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人才资助培养期内实行目标管理,强化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才培养计划调整、津贴发放的依据。

  四、附则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海宁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本意见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政策执行起算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