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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1-60634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6-20 16:43:30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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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编号为XC21330481306930045的碟子、XC21330481306930047的方盘、XC21330481306930044的汤碗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丁桥镇小强饭店使用的碟子(加工日期:2021-03-19),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海宁市丁桥镇小强饭店使用的方盘(加工日期:2021-03-19),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海宁市丁桥镇小强饭店使用的汤碗(加工日期:2021-03-19),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0412的花边碗、DC21330400318230428的汤碗、DC21330400318230429的圆盘、DC21330400318230413的长盘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州金龙门酒店使用的花边碗(加工日期:2021-03-25),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海宁市海州金龙门酒店使用的汤碗(加工日期:2021-03-25),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海宁市海州金龙门酒店使用的圆盘(加工日期:2021-03-25),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海宁市海州金龙门酒店使用的长盘(加工日期:2021-03-25),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0421的筷子、DC21330400318230437的圆盘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花塘饭店使用的筷子(加工日期:2021-03-24),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海宁市海洲街道花塘饭店使用的圆盘(加工日期:2021-03-24),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抽样编号为XC21330481306930039的大圆盘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硖石月香饮食店使用的大圆盘(加工日期:2021-03-17),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 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抽样编号为XC21330481306930008的骨碟、XC21330481306930011的筷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贝家花苑餐厅使用的骨碟(加工日期:2021-03-16),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海宁市海洲街道贝家花苑餐厅使用的筷子(加工日期:2021-03-16),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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