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备注 |
一 | 教育 | 1.幼儿园保教费 | 五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700元、四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50元、三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560元、二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70元、一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80元、准办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海发改价〔2015〕221号、海发改价〔2018〕166号 | 中央 |
|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1.学费:省重点高中(含综合高中和特色高中)1250元/生.学期,非重点高中700元/生.学期。2.住宿费:海宁高级中学、海宁中学、南苑中学200元/生.学期;紫微高中300元/生.学期;海宁一中350元/生.学期。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海价〔2001〕62号、海计价[2003]30号、海计价[2003]304号、海发改价〔2014〕42号 | 中央 |
|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1.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机电、烹饪、学前教育专业(五年制中第四、五年)80元/学分;音乐、舞蹈表演专业3800元/生学期。2.住宿费: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海宁市高级技工学校400元/生.学期。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浙财综字〔2009〕100号、浙财教〔2013〕1号、海计价〔2004〕265号、浙政办发〔2015〕25号、海高技〔2015〕8号、海发改价〔2011〕385号 | 中央 |
|
4.函大、电大、夜大收费 | 1.电大成人教育学费:成人中专学费2250元/生(75元/学分*30学分)。2.电大开放教育收费:注册费200元/生,学费110元/学分(一村一名大学生相关专业70元/学分),重修考试费30元/人.门。3.成人高等教育学费业余班 2970元/年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浙价费〔2001〕163号、浙价费〔2014〕186号、浙电大发〔2014〕27号 | 中央 |
|
二 | 公安 | 5.证照费 |
|
| 中央 |
|
(1)外国人证件费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
|
①居留许可 |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浙财综字〔2005〕4号、浙价费〔2005〕20号 |
|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① 因私护照 | 1.中国公民普通护照收费120元/本;2.遗失补证120元/本;3.护照加注20元/项次(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 | 财综〔2012〕47号、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2号 |
|
|
②出入境通行证费 | 一次有效15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 | 财综〔2008〕9号、〔1993〕价费字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1.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2.因私赴港澳签注收费:一次有效15元/件;二次有效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80元/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多次有效240元/件。3.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证。 | 财综〔2012〕4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 成人十年期350元/证;儿童五年期230元/证。详见文件 |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
|
|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1.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2.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200元/证,补办200元/证。 | 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 |
|
|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1.电子通行证60元/证;2.一次有效通行证15元/证;3.一次签注15元/件;4.多次签注80元/件。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 |
|
|
⑦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证 |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
|
|
①户口簿 | 1.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2.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 《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47号、〔1994〕浙价发98号、浙价费〔1991〕81号、浙财综〔2012〕138号 |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2.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 | 《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47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浙财综〔2012〕138号 |
|
|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1.换领、换发20元/证;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3.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 | 《居民身份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
|
|
6.外国人签证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中央 |
|
三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7.耕地开垦费 | 占用耕地的5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112元/平方米。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 中央 | ■ |
8.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 中央 | ■ |
9.土地闲置费 | 1.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价款的20%。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 | 中央 | ■ |
10.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海宁市免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9〕45号 | 中央 | ▲■ |
四 | 住建 | 1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海发改价〔2007〕177号 | 中央 |
|
12.污水处理费 | 1.居民生活污水0.95元/立方米。2.工业污水:化工、印染行业、电镀、造纸、制革前道行业分档计价;一般工业2.2元/立方米。3.非工业污水:商业服务、基建、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1.9元/立方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8元/立方米。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财税〔2014〕151号、海政发〔2013〕55号、海发改价〔2016〕330号 | 中央 |
|
五 | 水利 | 13.水资源费 | 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自 2021年8月1日起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浙价资〔2014〕207号、浙水财〔2020〕5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水资〔2021〕6号 | 中央 |
|
14.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元/平方米(自2015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海发改价〔2014〕400号 | 中央 |
|
六 | 卫生健康 | 15.预防接种服务费 | 28元/剂次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价费字〔1992〕314号、财税〔2016〕14号、浙价费联〔1992〕131号、浙价医〔2017〕187号 | 中央 |
|
16.社会抚养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5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税〔2016〕14号 | 中央 |
|
七 | 人防 | 1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1700元/平方米,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镇1300元/平方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浙价费〔2016〕211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 | 中央 | ■ |
八 | 法院 | 18.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 中央 |
|
九 | 农业农村 |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浙价费〔2008〕169号 | 中央 | ▲ |
十 | 各有关部门 | 20.考试考务费 |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
|
|
|
|
|
|
|
注: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件2《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4.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1年7月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