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11/2021-61842 发文机关: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06 11:12
责任部门:海宁市财政局 责任科室:综合科
所属栏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9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浙财综〔2021〕6号)、《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资〔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如下:

1.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自取水户通过评定或复评的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以上称号的,按最高减征标准执行,不重复减征。执行期限自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4.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5.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时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1.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3.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4.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5.附件-政策文件.rar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28日

 


附件1

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批准级次

备注

教育

1.幼儿园保教费

五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700元、四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50元、三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560元、二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70元、一星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80元、准办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海发改价〔2015〕221号、海发改价〔2018〕166号

中央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1.学费:省重点高中(含综合高中和特色高中)1250元/生.学期,非重点高中700元/生.学期。2.住宿费:海宁高级中学、海宁中学、南苑中学200元/生.学期;紫微高中300元/生.学期;海宁一中350元/生.学期。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海价〔2001〕62号、海计价[2003]30号、海计价[2003]304号、海发改价〔2014〕42号

中央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1.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机电、烹饪、学前教育专业(五年制中第四、五年)80元/学分;音乐、舞蹈表演专业3800元/生学期。2.住宿费: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海宁市高级技工学校400元/生.学期。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浙财综字〔2009〕100号、浙财教〔2013〕1号、海计价〔2004〕265号、浙政办发〔2015〕25号、海高技〔2015〕8号、海发改价〔2011〕385号

中央


4.函大、电大、夜大收费

1.电大成人教育学费:成人中专学费2250元/生(75元/学分*30学分)。2.电大开放教育收费:注册费200元/生,学费110元/学分(一村一名大学生相关专业70元/学分),重修考试费30元/人.门。3.成人高等教育学费业余班  2970元/年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浙价费〔2001〕163号、浙价费〔2014〕186号、浙电大发〔2014〕27号

中央


公安

5.证照费



中央


(1)外国人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浙财综字〔2005〕4号、浙价费〔2005〕20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① 因私护照

1.中国公民普通护照收费120元/本;2.遗失补证120元/本;3.护照加注20元/项次(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

财综〔2012〕47号、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2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费

一次有效15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

财综〔2008〕9号、〔1993〕价费字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1.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2.因私赴港澳签注收费:一次有效15元/件;二次有效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80元/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多次有效240元/件。3.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证。

财综〔2012〕4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成人十年期350元/证;儿童五年期230元/证。详见文件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1.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2.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200元/证,补办200元/证。

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1.电子通行证60元/证;2.一次有效通行证15元/证;3.一次签注15元/件;4.多次签注80元/件。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



⑦台湾同胞定居证

8元/证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①户口簿

1.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2.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47号、〔1994〕浙价发98号、浙价费〔1991〕81号、浙财综〔2012〕138号



②户口迁移证件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2.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

《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47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浙财综〔2012〕138号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换领、换发20元/证;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3.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

《居民身份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6.外国人签证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中央


自然资源和规划

7.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5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112元/平方米。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中央

8.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中央

9.土地闲置费

1.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价款的20%。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

中央

10.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海宁市免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9〕45号

中央

▲■

住建

1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海发改价〔2007〕177号

中央


12.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污水0.95元/立方米。2.工业污水:化工、印染行业、电镀、造纸、制革前道行业分档计价;一般工业2.2元/立方米。3.非工业污水:商业服务、基建、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1.9元/立方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8元/立方米。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财税〔2014〕151号、海政发〔2013〕55号、海发改价〔2016〕330号

中央


水利

13.水资源费

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自   2021年8月1日起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浙价资〔2014〕207号、浙水财〔2020〕5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水资〔2021〕6号

中央


14.水土保持补偿费

1元/平方米(自2015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海发改价〔2014〕400号

中央


卫生健康

15.预防接种服务费

28元/剂次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价费字〔1992〕314号、财税〔2016〕14号、浙价费联〔1992〕131号、浙价医〔2017〕187号

中央


16.社会抚养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5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税〔2016〕14号

中央


人防

1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1700元/平方米,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镇1300元/平方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浙价费〔2016〕211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

中央

法院

18.诉讼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中央


农业农村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浙价费〔2008〕169号

中央

各有关部门

20.考试考务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央









注: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件2《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4.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1年7月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

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批准级次

人力社保

1.职业技能鉴定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浙价费〔2002〕230号

中央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50元/人.科(报名、面试不再收费)

浙财综字〔2007〕7号、浙价费〔2018〕21号

省级

教育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专科学历报名考务费50元/人.课,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50元/人,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10元/人

发改价格〔2003〕2161号、价费字〔1992〕367号、浙价费〔2018〕32号、浙价费〔2006〕137号

中央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130元/人.次(笔试70元、口试60元)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浙价费〔2004〕225号

中央

5.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40元/人.科

发改价格〔2005〕1244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价费字〔1992〕367号、浙价费〔2018〕32号

中央

6.计算机等级考试

130元/人.科次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中央

7.普通话水平测试

学生30元/人次;教师及其他人员65元/人次。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浙价费〔2001〕74号

中央

8.教师资格考试

面试280元/人,笔试为全国统考,详见文件。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3〕1217号、浙价费〔2015〕192号

中央

9.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20元/人.科

浙价费〔1997〕34号、浙财综〔2013〕81号、浙价费〔2013〕118号

省级

10.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浙价费〔2002〕138号

省级

(1)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

65元/人.次



(2)体育、艺术类学校及杭州外国语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

海宁代收,详见文件



其他部门

11.评审推荐费

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28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80元,初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00元。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1997〕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

省级

 


附件3

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收部门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宅类5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100元/平方米。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国办发〔2011〕45号、浙财综〔2012〕4号、海财综〔2012〕109号、海政办发〔2017〕159号、浙政办发〔2017〕48号、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9〕25号

1.自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2.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3.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2

教育费附加

税务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税〔2019〕46号

1.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

3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

《教育法》、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税〔2019〕46号

1.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

4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和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计销售额的3%缴纳。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浙政发〔2001〕19号、财税〔2019〕46号、浙财综〔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财社字〔2005〕19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社〔2017〕26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1.自2018年4月1日起,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未到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1%以下的,按90%缴纳。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注: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1年7月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4


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批准级次

备注

自然资源和规划

1.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5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112元/平方米。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中央

2.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中央

3.土地闲置费

1.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价款的20%。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

中央

4.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海宁市免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9〕45号

中央

▲■

住建

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海发改价〔2007〕177号

中央


6.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污水0.95元/立方米。2.工业污水:化工、印染行业、电镀、造纸、制革前道行业分档计价;一般工业2.2元/立方米。3.非工业污水:商业服务、基建、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1.9元/立方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8元/立方米。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财税〔2014〕151号

中央


水利

7.水资源费

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自   2021年8月1日起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浙价资〔2014〕207号、浙水财〔2020〕5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水资〔2021〕6号

中央


8.水土保持补偿费

1元/平方米(自2015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海发改价〔2014〕400号

中央


人防

9.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1700元/平方米,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镇1300元/平方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浙价费〔2016〕211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

中央

法院

10.诉讼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中央


农业农村

1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浙价费〔2008〕169号

中央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我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1年7月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