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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1-6187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7-0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1〕24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1–0007 有 效 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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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4日


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规范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以下简称“杭海城铁”)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确保杭海城铁运营安全,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海宁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及标准要求

  (一)适用范围。

  杭海城铁运营期杭海城铁保护区海宁段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许可、施工作业及其巡查、监护、管理、应急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杭海城铁运营期指杭海城铁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通初期运营,公开对外售票承担旅客运输的经营期。

  本办法所称杭海城铁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高架线路、桥梁、声屏障、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区间风井、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二)工作内容。

  杭海城铁保护区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杭海城铁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项目的技术审核工作,包括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勘察作业、方案设计的意见,审核项目影响评估方案、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

  2.杭海城铁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

  3.杭海城铁保护区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4.杭海城铁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定期巡查、监护、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5.杭海城铁设施受损后的抢险、修复及索赔等管理工作;

  6.杭海城铁保护区相关资料保存工作。

  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2.从事基坑(槽)开挖、以盾构掘进等方法进行隧道施工、地下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打(拔)桩、高压注浆、安装锚杆(索)、勘探、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3.敷设、埋设、架设电力隧道、高压线路、引水、排污等管线和公路、铁路等其他需跨越或者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4.河道沟渠开挖整治、凿井取水;

  5.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者从事疏浚、采砂等作业;

  6.堆载、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7.其他可能影响杭海城铁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标准要求。

  杭海城铁保护区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估、专项设计、专项施工及对杭海城铁设施监测的技术要求,应依据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DB33/T1139-2017)执行,并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杭海城铁保护评估单位是指根据施工作业情况,对受影响的杭海城铁设施和运营安全进行评估的第三方咨询单位。

  本办法所称杭海城铁保护监测单位是指根据施工作业影响情况,对受影响的杭海城铁设施进行监测,并对杭海城铁保护密切相关的施工监测项目进行复测的单位。

  二、职责分工

  (一)保护区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杭海城铁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护区领导小组”)为杭海城铁保护区管理的指挥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建设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建设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杭海城铁沿线属地政府的责任科室负责人组成。

  保护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由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保护区领导小组负责对杭海城铁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杭海城铁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许可、施工作业巡查、监护、管理、应急处置方面中的疑难或重大事项,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海城铁保护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政府部门职责。

  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杭海城铁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杭海城铁保护区内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负责杭海城铁保护区内各自建设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杭海城铁保护区内相关运营管理监督工作;市公安、市应急管理、市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杭海城铁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海城铁沿线的属地政府负责配合开展杭海城铁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保护区属地管理相关工作。

  (三)杭海城铁运营单位职责。

  1.负责对杭海城铁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即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勘察作业、方案设计的意见,审核项目影响评估方案、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

  2.组织签订杭海城铁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安全施工协议书》;

  3.负责监督检查运营期杭海城铁保护区管理工作情况,对杭海城铁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碍,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4.负责建立设施保护监测和施工监测复核机制,对杭海城铁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进行现场施工督查,跟踪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的落实,发现问题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杭海城铁设施安全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5.负责组织杭海城铁设施受损后的安全评估以及受损设施设备的鉴定、修复、验收、索赔工作;

  6.负责开展杭海城铁保护区设施设备受损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及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7.负责杭海城铁保护区相关资料保存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保护区管理要求

  (一)保护区范围。

  杭海城铁保护区是为确保杭海城铁运营安全,在杭海城铁设施周边的一定范围内设定的保护区域,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定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进行控制保护,该区域内的施工作业受到严格管理和限制。

  杭海城铁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杭海城铁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根据线路建成和投入运营的实际情况初步划定,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具体范围的,由杭海城铁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提出方案,按照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公布。

  杭海城铁控制保护区,按下列范围确定:

  1.地下车站、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2.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3.车辆段、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4.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施工作业项目所在地不属于杭海城铁保护区范围,但实际会对杭海城铁设施产生影响的,该项目的施工作业应当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杭海城铁特别保护区,按下列范围确定:

  1.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2.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3.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4.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5.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二)保护区标志管理。

  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应当设置保护区标志并进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

  (三)禁止行为。

  禁止在杭海城铁的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除下列工程外,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1.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环卫设施、人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3.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4.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

  四、行政许可流程

  在杭海城铁保护区内申请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征求杭海城铁运营单位的书面审核意见。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杭海城铁运营单位的书面审核意见,向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抄告项目所在的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因涉及供水、供电等民生抢险抢修工作需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抢险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在征得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抢险抢修,并由抢险抢修单位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抢险抢修工程可能危及杭海铁路运营安全的,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应进行现场监督。

  五、巡查管理、监护(评估与监测)与突发事件处置

  (一)保护区作业项目的巡查管理。

  杭海城铁线路保护区内项目施工作业由杭海城铁运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与监护。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施工作业的巡查与监护制度,巡查与监护情况应定期报告市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杭海城铁沿线的属地政府。

  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杭海城铁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保护区作业项目的监护。

  施工作业前,申请人根据项目情况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方案,落实项目安全防护计划及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控制标准,经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审核后,制定杭海城铁设施安全防护方案。

  施工作业实施过程中,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应根据申请人上报的安全防护方案,定期检查施工作业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作业实施主体落实整改。

  施工开始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聘用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杭海城铁设施进行监测。当杭海城铁结构监测变形达到监测方案中报警值时,杭海城铁保护监测单位应及时上报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当监测报警值显示施工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杭海城铁设施安全的,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政府部门。申请人应暂停一切可能危及城铁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启动应急预案。

  (三)《安全施工协议书》的签订。

  在杭海城铁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前,申请人应与杭海城铁运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申请人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的,不得进场施工。

  (四)保护区作业问题的处置。

  杭海城铁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立即进行处理:

  1.申请人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强行进场施工或违反《安全施工协议书》进行施工;

  2.申请人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施工,且拒不整改;

  3.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巡查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杭海城铁设施安全,但申请人拒不执行杭海城铁运营单位提出的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要求的;

  4.杭海城铁保护监测单位监测的报警值显示施工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杭海城铁设施安全的。

  出现问题的施工作业项目仅涉及单一属地政府的,由杭海城铁运营单位报告该项目所在的属地政府处理,施工作业项目区域涉及多个属地政府的,由杭海城铁运营单位报告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由市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协调属地政府处理。

  (五)保护区作业影响事件处置。

  保护区作业影响事件是指保护区内因工程项目作业施工引起的对杭海城铁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事件。

  按照保护区作业影响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及已经造成的杭海城铁设施损伤、中断运营等情况,保护区作业影响事件分为一般影响事件、较重影响事件、重大影响事件三个级别。

  1.一般影响事件(C级):

  保护区作业发生突发事故但暂未直接影响轨道交通结构安全,若任其发展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对运营服务造成影响的。

  2.较重影响事件(B级):

保护区作业发生突发事故使轨道交通结构较大损伤,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

  (1)已投入使用车站或出入口关闭;

  (2)已投入载客运行线路连续中断行车120分钟以下。

  3.重大影响事件(A级):

  保护区作业发生突发事故并造成轨道交通结构严重损坏,造成已投入载客运行线路连续中断行车120分钟以上。

  当保护区内发生C级以上事件时或保护区管理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启动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同意,启动保护区作业影响事件应急预案,并由保护区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实施。当保护区影响事件符合启动《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保护区领导小组报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处理。

  六、项目影响评估和监测技术要求

  (一)项目影响评估。

  1.安全预评估。根据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杭海城铁保护区施工作业对杭海城铁设施影响保护等级达到A级、B级时,申请人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施工作业进行安全预评估,并报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同意后备案。

  2.项目过程评估。施工作业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监测数据与预评估预测值不一致并超过报警值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暂停一切可能危及杭海城铁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由预评估单位开展中间过程评估。申请人根据中间过程评估审核意见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并报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同意后备案。

  3.项目后评估。施工作业实施完成且对杭海城铁设施影响趋于稳定后,如果施工作业实施过程中实际监测数据与预评估预测值不一致并超过控制值时,由预评估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

  4.预评估报告要求。评估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对杭海城铁设施影响预评估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1)评估前应辨识工程建设对杭海城铁结构和运营的安全风险。包括通过现状调查、检测、测量和计算分析等手段,评估当前城市杭海城铁结构的安全状态及持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并应确定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2)应采用现行规范中规定的方法、类比分析法和可靠的商业软件,分析判断工程建设对杭海城铁结构和运营的不利影响和安全风险。

  (3)《工程建设对杭海城铁设施影响预评估报告》应判断工程施工引起的杭海城铁设施变形值以及受力变化值能否满足结构和运营安全的要求。

  (4)《工程建设对杭海城铁设施影响预评估报告》应对设计和施工提出指导意见。

  5.过程评估报告要求。评估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对杭海城铁设施影响过程评估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分析杭海城铁设施变形超标的原因,并进行经验总结。

  (2)应对杭海城铁设施进行现状评估并提出加固建议及下一阶段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3)应对工程后续设计及施工方案提出优化建议。

  6.后评估报告要求。评估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对杭海城铁设施影响后评估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将施工监测和杭海城铁设施保护监测数据与《工程建设对杭海城铁设施影响预评估报告》中的计算值比较,对差异较大处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杭海城铁设施变形超标的原因。

  (2)应对杭海城铁设施现状进行全面评价。

  (3)应对受损杭海城铁设施提出相应的加固修复技术要求。

  (二)项目监测。

  1.监测条件。施工作业可能对杭海城铁运营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委托监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杭海城铁设施进行监测,并对杭海城铁保护密切相关的施工监测项目进行复测。

  申请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安排杭海城铁设施保护监测单位,按照专家论证后的监测方案开展工作,并对影响范围内的杭海城铁设施进行现状调查。

  2.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满足施工作业对杭海城铁设施保护管控的需要,明确监测的对象、范围、测项、频率、监测设备、预警报警值、信息提交方式及应急措施,测项控制值、报警值、停测条件及密切相关的施工监测项目复测方法等,应满足相关技术指标和规范的要求。

  杭海城铁保护监测单位根据施工作业对杭海城铁设施影响及其敏感程度,采用适当的监测方法和手段,对影响范围的杭海城铁设施进行监测。经论证,运营时段需要在轨行区实时动态监测的,必须采用自动化监测。

  施工完成且监测数据稳定后,申请人应督促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监测单位尽快完成监测总结报告,并组织杭海城铁运营单位等部门召开停测会议,决定是否停测。

  3.杭海城铁设施保护监测报告。

  (1)监测报告分为日报、周报、月报,必要时应提交24小时实时监测报告,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总报告。

  (2)杭海城铁设施保护监测周报、月报及总报告应评价施工作业对杭海城铁设施及运营的影响。

  (3)杭海城铁设施保护监测单位应定期将监测报告报送杭海城铁运营单位。

  4.杭海城铁设施保护监测的监管。杭海城铁设施保护监测由杭海城铁运营单位进行管理,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对杭海城铁设施保护监测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监管工作包括初始状态调查、监测点布设、初始值采集、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到位、监测频率及周期、监测报告、基准点复核、作业管理、停测等。对应线路的长期运营监测单位负责对杭海城铁设施保护监测数据及量测基准点进行复核。

  七、鉴定、修复与索赔

  (一)鉴定。

  保护区施工作业实施完毕后,由杭海城铁运营单位组织相关各方对杭海城铁保护的施工作业影响情况进行鉴定,决定杭海城铁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项防护和监测内容是否终止。

  (二)修复。

  杭海城铁线路保护区施工作业实施完毕,杭海城铁设施监测数据超过控制值的,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应组织安全评估单位进行后评估、鉴定。需进行修复时,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应组织受损设施的修复设计、施工、验收。

  (三)索赔。

  当施工作业导致杭海城铁结构产生较大变形,杭海城铁设施发生损坏且与申请人无法达成修复事宜框架协议时,启动索赔工作。杭海城铁运营单位在组织修复的同时,应成立项目索赔小组,搜集施工作业各阶段相关资料,完成项目相关索赔工作。

  八、资料保存

  杭海城铁保护区项目审核资料、施工监管资料、监测过程资料、监测总结报告及修复资料由杭海城铁运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九、其它

  对在杭海城铁保护区内从事危害杭海城铁正常运行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施行之后,海宁市新建的轨道交通线路项目的保护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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