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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1-62959 发文机关: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9-10 14:40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
所属栏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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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编号为XC21421121484700111的脆香花生、XC21130306120414014的原味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团风县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海宁市袁花味香炒货厂生产的脆香花生(生产日期:2021-01-01),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抚宁区榆关镇冀辉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海宁市袁花味香炒货厂生产的原味花生(生产日期:2021-03-14),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5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NCP21330481306930554的海鲈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硖石彩芳水产摊销售的海鲈鱼(购进日期:2021-05-29),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NCP21330481306930683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斜桥许保水产摊销售的鳊鱼(购进日期:2021-06-02),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NCP21330481306930670的蛏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斜桥镇许祥所水产摊销售的蛏子(购进日期:2021-06-02),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NCP21330481306930725的油麦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斜桥陈光得蔬菜摊销售的油麦菜(购进日期:2021-06-03),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NCP21330481306930536的青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斜桥镇群峰蔬菜摊销售的青菜(购进日期:2021-05-31),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25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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