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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5/2021-6573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 住房保障科
名  称: 海宁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生成日期: 2022-01-06 14:22
来  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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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1〕94号)和《海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政发〔2008〕8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申请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准入和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指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仅限分散供养)、《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其中之一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困难家庭[2021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920元/月,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4160元(含)以下];

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第二类保障家庭条件,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7462元(含)]。

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民政局和市统计局年度调整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相关证件上记载的人员为准[仍以小家庭区分,申请家庭成员都为证上人员的认定为有证家庭,如有申请家庭成员不为证上人员的该家庭需重新核定收入。对于单独持证家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时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含)以上]。

(二)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夫妇(含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居民)与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4.由福利院抚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的孤儿。

主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

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五、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如主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本市城镇(含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驻海宁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及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服刑后迁回本市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二)收入条件

符合第三条“保障家庭类型”中的三类标准。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授权承诺和家庭收入信息,核对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执行,并以核定机构核对的时间点为准。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下列住房面积纳入申请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含商铺等非住宅用房、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已签定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的期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的面积(配偶一方在农村作为户主建造的住房及拆迁安置房视作共有产权住房)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屋面积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面积(指带有福利性质分配的公房);

(3)申请家庭成员在五年内已转让、赠与等的所有房屋和拆迁(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征收)房屋面积,及因拆迁(征收)享受底限保障的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请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

(四)其他条件

1.离异者作为主申请人的最近一次离异必须满3年;

2.申请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成员在18周岁以后未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申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未作为户主享受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计入上述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有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的规定病种的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六、申请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由主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保障申请意向,填写《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通过“一证通办”获取下列资料(如系统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需申请人自行提供):

1.申请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含盖有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

2.收入情况证明。第一类保障家庭,提供困难家庭持证证明的复印件(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第二类、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时应如实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3.住房情况证明。已拆迁(征收)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如申请人配偶户口在本市农村的,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国土或村镇建设等部门审核、镇(街道)确认的申请人享受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享受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持有县市级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证书或市文明办颁发的道德模范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家庭成员持有一级至二级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或申请家庭是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有关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如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初步评审和汇总上报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对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对初步评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对初步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将申请家庭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系统,并将其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和初步评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后上报海宁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三)资料复核

海宁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好材料并确定收入核定名单,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提交至各审核部门。

(四)部门联审

1.核定机构负责出具《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并将《核对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海宁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其他部门涉及的审核项目须同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海宁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村民建房及拆迁情况及乡镇所属直管公房的承租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是否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核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核查;

海宁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区直管公房承租情况、期房合同备案、福利分房情况审核。

申请家庭信息核查汇总数据以相关部门审核的时间节点反馈结果为准。

(五)公示

各部门审核后,海宁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对于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栏和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保障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保障形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无现住房面积保障家庭中,户籍在本市市区城镇(含硖石、海洲、海昌和马桥街道)常住居民户口,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低保户中的无房户;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有效期内的残疾等级为一级至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3.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的无房家庭;

4.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家庭;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优抚对象的;

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的无房家庭。

实物配租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分批次公开选房,具体选房规则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家庭成员年龄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可优先进行选房。

实物配租房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制定的配租方案确定

(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上一年度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再次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与前一次申请时间(以录入保障系统时间点为准)至少间隔12个月。

申请家庭中如有家庭成员(非户主)已享受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对不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一律采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

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也可以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

八、面积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

(一)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二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5平方米。

(二)户可保障面积=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如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已大于可享受的最高住房保障面积,则该家庭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均纳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申请人离异时间不满五年且无房的一方,原家庭如有共有产权住房(包括五年内至离异前已转让的),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产权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对于原曾作为家庭成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原作为家庭成员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三)补贴标准

第一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第二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第三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户可保障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月份数。

补贴月份为12个月(租赁补贴保障开始时间以申请当月开始计算)。

(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1.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租金予以免交;

2.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二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1.2元/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参考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的75%减免;

3.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第二类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低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之间的困难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可保障租金的50%减免,超过部分参考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的50%减免。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可保障租金价格7元/平方米计算,超过部分参考区块内市场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库租金标准参照廉租房自行车库租金的定价方式即按各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的50%计算。

九、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自助申报动态管理的原则上两次申报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原公租房承租人死亡的,已入住公租房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如无房的可按市场价继续承租,如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按公租房收取租金。 

十、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3年的日期及房屋转让时间均分别计算到住房保障系统录入时间(含)。住房使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系数。

十一、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享受住房补贴相关方案实施,具体由海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物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细则发布以前申请的家庭,仍按《关于印发<2020年度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房委办〔2020〕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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