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引导各类组织提升标准创新能力,表彰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市政府设立,每2年评审和表彰1次,设“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海宁市标准创新提名奖”。“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海宁市标准创新提名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 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委会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决定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重大事项; (二)审定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提请市政府批准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专业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 (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五)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进行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 (八)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十)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三、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对象为海宁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下统称各类组织)。 (一)奖励范围。 1.标准制(修)订项目。 ①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②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③主导制(修)订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④制(修)订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为主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二)评审标准。 1.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或者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2.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申报和推荐 评审办在评审当年发布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申报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各类组织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及公共卫生事件; (二)申报的各类组织为标准主导制(修)订单位或者为主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负责推荐各类组织,同一类组织申报奖项只能通过一家单位推荐。申报的各类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五、评审和奖励 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办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评审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三)审议表决。评委会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名单进行审议,表决拟授奖名单; (四)社会公示。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天; (五)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评审办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评审办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评委会。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六)审定批准。评委会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对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进行通报表彰,并对获奖的各类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海宁市标准创新提名奖”获奖组织给予书面表彰。 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鼓励获奖的各类组织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其主导或者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六、监督与管理 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一)与受评审的各类组织或者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二)其他与受评审项目及其相关各类组织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评审办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申报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各类组织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的各类组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参与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评审纪律。 七、其他说明 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由评审办另行组织制订并发布。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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