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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72037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0-10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2〕79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2–0018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10-21 15: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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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2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决定完善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及财政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完善组织领导

  调整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残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海宁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传媒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狠抓落实,压实各方责任

  (一)市住建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受理、牵头联合审查;负责加强对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指导工作;负责供水、供气、排水等管线迁移统筹协调及管线迁移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企业、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检验监测机构的安全监察,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公安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的涉稳事件处置。

  (四)市民政局:负责持证困难户家庭的认定。

  (五)市财政局:负责加装电梯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管理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指导工作,土地和房屋权属审核工作。

  (七)生态环境海宁分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建设及后期运行等可能影响周边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加装电梯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九)市残联:负责持证残疾人的认定和完善残疾家庭加装电梯补贴方面的相关措施。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十一)市传媒中心: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宣传方面有关工作。

  (十二)各镇、街道: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公示审核、矛盾调解及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十三)各管线单位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线移位、设施设备改造、电力扩容等工作。

  三、调整政策,扩大补助范围

  (一)对全市范围内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的非单一产权(单个楼道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按照电梯加装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的补助,市区海洲、硖石两个街道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市区海洲、硖石两个街道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剩余部分由镇(街道)级财政保障。市、镇(街道)政府出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加装电梯由所有权人承担电梯加装费用。

  (二)实施加装电梯量化考核,对每完成一台电梯加装给予村(社区)加装电梯0.8万元/台的补助经费,市区海洲、硖石两个街道市级财政承担70%,其他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量化考核不包括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

  (三)鼓励企业对列入年度计划四层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加装电梯(预留井道的除外),每完成一台电梯加装给予20万元/台一次性补助,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72号)同步废止。


  附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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