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72132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0-21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2〕81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2–0019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10-27 09:04:16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宁影视产业持续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宁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第十六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宁影视产业持续发展

的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在海宁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文化强市工作,结合我市影视产业已有的产业基础和未来发展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新一轮《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宁影视产业持续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企业营收扶持。对我市范围内的影视企业,且符合影视产业项目要求,自签约入驻之日起享受本《意见》相关扶持条款。按园区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设立“影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给市影视服务中心,并由财政局会同市影视服务中心制定并出台本《意见》的实施细则,按照细则条款对影视企业进行“阶梯式”考核奖励。

  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对应实行“一季一报一奖”和“年度申报奖励”两种方式进行,“一季一报一奖”是指每季度末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自行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10日内给予奖励。“年度申报奖励”是指除“一季一报一奖”类别之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后,经企业自行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10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鼓励影视人才集聚。鼓励影视专业从业人员在海宁设立企业并开展影视产业相关业务。合法取得劳动报酬50万元以上,参照《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第24条规定,对其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按照地方留存总额的70%纳入“影视专项资金”,并按本《意见》执行细则相关条款给予“阶梯式”考核奖励。

  三、实体办公租房补助。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我市影视基地并实地办公的影视创业团队,免费提供约10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场所,扶持期3年。

  四、奖励影视精品。对我市影视企业在我市立项报备并自主拍摄,最后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华表奖”等国家级荣誉的原创影视类作品,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1〕65号)第12条、第28条规定,经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如同时获得不同类别和级别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五、奖励影视入规。对首次实现月度新增“入规调查统计库”的影视企业,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1〕65号)第8条规定给予企业6万元奖励;对首次实现年度新增入规调查统计库的影视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六、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对我基地影视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或同等级别嘉兴市级荣誉,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1〕65号)第12条规定,分别给予20、15、1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对外拓展。对我基地从事影视产品离岸服务外包的企业,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1〕65号)第15条规定,单个企业不超5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上市。积极鼓励影视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推动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影视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具体优惠政策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1〕64号)规定。

  九、鼓励影视译制及海外发行业务。突出海宁影视发展的“译制输出”主业,积极引进国内影视译制专业企业入驻海宁,并根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相关流程评定后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十、贷款贴息扶持。对我市的影视企业用于影视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LPR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影视剧组在海宁取景、摄制。影视剧组在市影视服务中心报备后,剧组摄制期间在海宁发生的食宿、交通、场地租赁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8%补助,每个剧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影视展会参展补助。影视企业在国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参展的(境外展会以市商务局发布的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目录为准),按其展位费的30%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境内不超五千,境外不超2万。已享受上级参展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十三、本《政策》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2018年1月1日后注册的影视企业,按本《意见》享受政策扶持。2018年1月1日前注册企业,按照海政发〔2018〕8号文《海宁市支持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相关条款继续享受原各类扶持政策的企业,满五年后经与市影视服务中心重新签署入驻协议后,可从五年期满日起顺延享受本《政策》。

  十四、对单个企业的财政奖励,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的全部财政贡献;对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或同级同类其他部门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相关影视产业扶持政策。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