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建立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其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4日 联 系 人:黄佳欢 联系电话:0573-87287221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洲西路89号 邮编:314400 附件:《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 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年用水量5000吨以上且在供水企业注册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供水企业按照非居民用水户核定的定额水量,对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向非居民用水户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 非居民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在供水企业注册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户与水表注册名称不一致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用水考核,提出用水定额调整,并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 第五条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周期水量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 第六条非居民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 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执行,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定额计算基数依据不明确时,用水户可采用近三年实际水量的加权平均数和各类节水措施落实因素来核定: 1.非居民用水户正常取用水满3年的,其年度定额水量=(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再前年度取水量)÷6×(1.0+增减系数) 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5×(1.0+增减系数) 3.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上年度取水量×(1.0+增减系数) 第七条同时取用地表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在采用定额方式核定公共供水年度定额水量时,其定额水量应为减去地表水量后的数据。 第八条采用实际用水情况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 (一)获得水效领跑者企业(公共机构)、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单位、小区)称号的,称号有效期内可增减系数+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0.1;不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且逾期不改正的,逾期次年增减系数-0.1,直至完成测试次年恢复;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次年增减系数+0.1; (四)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五)能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次年增减系数+0.1;未及时、准确报送的,次年增减系数-0.1; 第九条定额水量核定时间和程序。 (一)采用定额核定方式的一般用水户须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定额计算基数依据上报至节水平台,逾期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将采用实际用水情况核定方式来核定本年度的定额水量。 (二)供水企业在每年2月20日前根据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要求初步核定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经市住建局审核后在市政府网站和节水平台上予以公告。 (三)用水户对年度核定水量有异议的,必须于公示期间内通过节水平台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认可核定的年度定额水量。 第十条定额水量调整办理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定额水量下达后,用水户每年可调整一次,时间为11月,须在节水平台上提出申请,由供水企业初审,市住建局审定。 申请定额水量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用定额核定方式的一般用水户提交定额计算基数变动的依据; 2.采用实际用水情况核定方式的一般用水户提交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需要增加用水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或三年以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3.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文,一般用水户在相同用水区域内同时存在正式立项的基建项目的,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单独安装基建临时用水总表的,可按照基建用水定额单独申请定额水量; 4.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定额水量: 1.间接冷却水、冷凝水直接排放的; 2.内部管网泄漏的; 3.用水定额、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5.有拖欠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 6.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7.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第十一条非居民用水户超过定额水量用水的,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超定额水量按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 (一)用水量超定额20%(含)以内的,超出定额部分按现行水价1倍加收; (二)用水量超定额30%(含)以内的,超出定额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2倍加收; (三)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超出定额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3倍加收。 现行水价仅为自来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发送至用水户。 用水户应当自收到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后向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或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同步收取。 第十三条用水户对超定额用水情况有异议的,应于收到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节水平台提出,由供水企业作出答复。用水户提出减免申请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因扑灭大火大量用水,应在事件及时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城市节水平台上完成相关证明材料的报备;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表面锈黄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抄表而估表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非用水户原因导致超定额用水的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年4月15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住建局。 (二)每年提供上一年度定额用水率数据与基础台账。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指导服务用水户按时报送用水季报表,用水户存在未按时报送季报表情况时,由供水企业负责督促其完成。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当在抄表状态栏中予以说明。因表计因素导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需提供勘误证明。 第十七条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每年提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的30%,用于节水宣传活动经费、节水器具改造、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型城市动态管理等。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之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