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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2-72920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30 16:31:21
责任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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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复〔2021〕69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169

 

申请人:邵某荣

被申请人: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830日作出的《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交地决定),于20219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1028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复议期限3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系海宁市村村民,在该村拥有的合法房屋因某工程”被征收,但申请人与征收主体针对安置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至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8月3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存在以下问题:一、征收部门未及时履行征收公告职责,申请人对此已提起诉讼,且案件至今未审结,故申请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并不存在阻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二、申请人对案涉征收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已对此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现案件未审结,且申请人并未依法取得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不符合责令交地的条件。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职权依据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程序正当合理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实体合法有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日,自然资源部作出《关于某工程建设及安置用地的批复》,同意“桐乡市、海宁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9.6875公顷(其中耕地58.901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40.95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69.1833公顷(其中耕地58.3972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40.9511公顷)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9.5124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3.52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202057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公告中载明了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涉及地块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该公告附《某工程建设及安置用地土地征收公告表》。同日,海宁市政府将《土地征收公告》及其附件送达海宁市某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张贴于某村村务公开栏,并在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了上述《土地征收公告》及其附件,申请人户房屋所用土地位于征收地块内。9月30日,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某工程涉海宁市某镇某村地块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某工程农房拆迁区块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并将前述两公告送达海宁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张贴于村务公开栏。同日某镇政府将《某工程农房拆迁区块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票》留置送达申请人户。10月16日,通过公证抽签方式确定杭州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为某工程涉海宁市某镇某村地块所遗留的某镇某村某组包括申请人户在内的13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10月28日,被申请人会同某镇政府作出《某工程涉海宁市某镇某村地块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征地房屋安置方案》),该公告附《某工程涉海宁市某镇某村地块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房屋拆迁红线图。同日,某镇政府将前述公告及其附件送达某村委会,张贴于村务公开栏。次日,某镇政府将《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及入户勘察评估公告》张贴于某村村务公开栏及房屋拆迁区块内,并留置送达申请人户。12月10日,某镇政府向申请人户送达了《关于送达房屋评估报告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告知书》,该告知书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邵某荣户补偿安置签约方案,告知其户评估报告的复核时间和复核机构,并要求其在2021年1月11日前与某镇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1月13日,某镇政府作出《关于选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该通知附《海宁市某镇某村某号房屋(邵某荣户)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反馈》并留置送达申请人户,要求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逾期不选择或不作答复的,公寓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户进行补偿安置。次日,申请人向某镇政府提交了房屋拆迁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反馈单,选择自建房安置,具体要求为“1.在某村自建五+一(本村);2.村里人员强行赶走楼下厂房和租房需要补偿损失”。1月27日,某镇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和用地通知书》并留置送达申请人户,告知申请人户23日前按自建房安置方案办理房屋补偿安置手续,并将其户位于海宁市某镇某村某号房屋(主房)及土地腾空移交。3月3日,某镇政府将申请人户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奖励合计2429530.04元提存于海宁市公证处。次日,海宁市公证处作出《通知》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户,告知前述提存情况,并要求其在2026年3月3日前领取提存款。4月6日,某镇政府被申请人申请作出责令交地决定。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地听证(调解)通知书》并留置送达申请人户。413,被申请人召开听证(调解)会申请人户代表罗某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参与会议。4月20日,某镇政府发函被申请人,建议在8月15日前暂缓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交出土地通知书》并留置送达申请人户,要求申请人户于8月29日前自行交出房屋所涉土地。因申请人户仍拒不腾房交地,被申请人830日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并于当日留置送达申请人户,责令申请人户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海宁市某镇某村某号房屋并交出土地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于9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

另查明,2020年10月7日,申请人及案外人高某坤等7人认为海宁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土地征收公告职责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嘉兴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同年12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等7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等对此不服于12月28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2日,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等的全部诉求。请人等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16日,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202011月10日,申请人及案外人高某坤等7人不服前述《征地房屋安置方案》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方案,海宁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0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尚未审结。

以上事实有某工程建设及安置用地的批复》《土地征收公告《某工程涉海宁市某镇某村地块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某工程农房拆迁区块选择评估机构公告》《某工程涉海宁市某镇某村地块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某工程涉海宁市某镇某村地块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房屋拆迁红线图、《关于送达房屋评估报告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告知书》《关于选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房屋拆迁和用地通知书》《责令交地听证(调解)通知书》《关于请求暂缓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函》《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海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法定职权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规定。本案中,自然资源部已经作出批复同意案涉土地的征收,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房屋安置方案等依法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实施,申请人主张征收部门未及时履行征收公告职责,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户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奖励已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申请人户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腾退房屋并交出土地的行为,已经影响案涉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可知,申请人针对《某工程涉海宁市某镇某村地块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诉讼尚未审结,但该行政争议并不影响后续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本机关对于申请人认为案涉责令交地决定应当撤销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830日作出的《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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