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执行专项补助政策,提高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海宁市推进共同富裕深化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政策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 海宁市推进共同富裕深化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政策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规范执行专项补助政策,提高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海宁市推进共同富裕深化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3)》(海委办发〔2021〕40号)、《海宁市星级共同富裕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海委办发〔2021〕4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海宁市推进共同富裕深化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按照“点上重出彩、线上变精致、面上更美丽、村村有活力”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建引领,突出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并重,打造具有“国际范、江南韵、乡愁味、潮城风、活力劲”的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是指对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安排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等。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要科学合理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全市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起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主要任务。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 (四)公开透明,依法依规。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补助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精品线建设、星级共同富裕村创建、优美庭院示范创建、省星级公厕和示范性公厕(乡村驿站)创建等工作的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奖补标准 (一)实施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理补助,按照行政村规模大小,分别给予每年每村12万元、16万元的补助,对撤村建居、城乡一体新社区,分别给予每年每村6万元补助,市镇街财政分别承担50%,并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通过市级考核验收的镇级美丽乡村精品线,市财政给予新增建设投入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条。 (三)列入市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的,其新增建设项目投入按照市镇村5:4:1的比例补助。 (四)一、三、五星级村通过共同富裕村考核后,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三、五星级共同富裕村,按新的星级共同富裕村转型升级标准加10万元新创奖励补差发放,市镇街财政分别承担50%。 (五)被评为市级、嘉兴市级优美庭院示范村的,市财政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奖励;被评为海宁市级优美庭院示范户的,市财政每户奖励0.1万元。 (六)被评为省级星级公厕和省级示范性公厕(嘉兴乡村驿站)的,市财政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申报 专项补助资金由各镇街道在项目立项和考核完成后申报奖补资金,申报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镇级美丽乡村精品线、市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补助需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 2.规划设计合同、项目施工合同以及其它相关说明材料; 3.项目完工验收资料; 4.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报告。 (二)申请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理、星级共同富裕村创建、优美庭院示范创建、省星级公厕和示范性公厕(乡村驿站)创建等创建奖励需提供工作总结、工作成效材料和考核命名文件。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拨付 (一)镇级美丽乡村精品线、市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建设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后,市财政预拨应补助资金的50%,项目完成工程建设后,市财政预拨应补助资金至80%,项目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后结清补助资金。 (二)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街,市财政对所辖村(农村社区)补助资金上浮10%,考核结果为良好的镇街道,市财政对所辖村(农村社区)补助资金按标准下拨,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镇街,市财政对所辖村(农村社区)补助资金扣减5%。 (三)星级共同富裕村创建、优美庭院示范创建、省星级公厕和示范性公厕(乡村驿站)创建,通过考核命名后,市财政按奖补标准标准一次性下拨奖励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和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对专项补助资金建设奖补政策的评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分配专项补助资金。负责项目审核立项、建设指导、检查考核、资金分配建议、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 镇(街道)负责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通过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本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进行自评。市财政局加强全过程监督,每年度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操作细则执行期限:与《海宁市推进共同富裕深化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3)》(海委办发〔2021〕40号)、《海宁市星级共同富裕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海委办发〔2021〕43号)文件同步,其中省级星级公厕和省级示范性公厕(嘉兴乡村驿站)奖励,从2020年度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