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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4/2022-73317 发文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12-16 08:58
责任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责任科室:法规政策科
所属栏目:其他信息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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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嘉环(海)罚字[2022]94号: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海)罚字[2022]94

 

海宁市长安镇佳杰金银丝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16269596,地址海宁市长安镇新二路2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923日对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进行了立案,发现你单位实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9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涂布机正在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的RTO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封闭设施的门未关闭,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逸散。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1122日,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依据《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嘉环发〔202196第五条第二项,我局于2022129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海)罚告〔20228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收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于20221019日对你单位下达《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嘉环发〔202196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海宁支行,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002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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