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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7335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1-2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2〕94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2–002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12-19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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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家庭育儿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家庭育儿支持政策》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海宁市家庭育儿支持政策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三孩生育及配套支持政策,加快我市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建立生育养育成本共担机制,根据《海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型和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决议》(海人大〔2022〕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宁市家庭育儿支持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打造“浙有善育”金名片,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人口红利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适度减轻,普惠托育、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供给在地区、城乡、人群方面的差异显著缩小,“浙有善育”形成共识,每千人拥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出生人口中三孩占比切实提高,总和生育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平稳回升,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三、支持政策

  (一)育龄女性就业支持。

  将符合条件的育龄女性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海宁市户籍妇女生育三孩,所生育子女具有海宁户籍,生育次月起两年内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次月起可连续三年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就业援助政策三年享受期结束后,该妇女符合我市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登记失业育龄妇女生育三孩后的两年内可推荐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最长享受三年公益性岗位政策。

  (二)完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

  1.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缴费基数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其生育时全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平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原定额住院分娩补助不再发放。

  3.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嘉兴市域范围)连续满6个月的,可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

  4.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6.夯实参保儿童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完善学龄前参保儿童医保政策,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嘉兴大病无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7.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三)支持托育行业发展。

  1.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阵地建设。推进市、镇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建设。到2022年底,市、镇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全覆盖。给予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适当工作经费,镇(街道)级10万元/年,市级30万元/年。推进“向日葵亲子乐园”“向日葵亲子小屋”建设。“向日葵亲子乐园”建设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日葵亲子小屋”应建设在村(居)委员会,与健心客厅、儿童之家等公共场地共建共享。每建成1个符合要求的“向日葵亲子乐园”,给予3万元补助;每建成1个符合要求的“向日葵亲子小屋”,给予1万元补助。

  2.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围绕建设以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5种模式为主,家庭托育点和社区驿站为补充的“5+X”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多渠道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费,并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龄班不低于300元/人/月,托小班不低于500元/人/月,乳儿班不低于700元/人/月给予运营补助。

  鼓励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掘潜力,增开托班,对开设托班的公立幼儿园按照公办入园幼儿标准予以补助。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号)完成登记,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享受普惠托育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对达到《嘉兴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标准》的托育机构,按机构规模大小给予10-30万的奖励,收托50人(不含50人)以下的10万元、收托50-100人(不含100人)的20万元、100人及以上的30万元,嘉兴市示范性托育机构不超过备案托育机构总量的30%。达到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标准,奖励资金在嘉兴市级标准上上浮50%。达到国家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标准,奖励资金在嘉兴市级标准上上浮100%。

  3.建设海宁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需求,建设海宁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中心包括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及普惠性托育机构等。中心要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为托育服务机构高质量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及样板标杆,做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安全、装备适宜,为我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供综合保障,建设资金和运营补贴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4.开展“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支持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医、防、护”三位一体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整合儿科、儿童保健和婴幼儿照护等资源,“一站式”提供儿科医疗保健、预防接种、发育筛查、家庭访视、育儿指导等服务。对达到省建设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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