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农业标准厂房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 农业标准厂房项目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农业农村领域共同富裕行动计划,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2〕9号)、《关于印发<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海农发〔2021〕47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农业农村领域“扩中”“提低”,大力实施“十万农民变股民”培育计划,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确保到2022年底实现低收入农户出资参与农业标准厂房项目全覆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概念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业标准厂房项目是以村集体或者国资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且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业产业项目或其他涉农项目。 二、基本原则 农业标准厂房项目,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底分红、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自主自愿、资源统筹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补助对象 以国资公司、村集体组织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业标准厂房项目。 四、运作方式 1.参与对象。所有纳入浙农帮扶系统内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农户均可参加农业标准厂房项目。 2.出资限额。以村集体或者国资公司为实施主体的农业标准厂房项目,吸纳低收入农户出资,具体出资金额视低收入农户承受能力而定,但以户均不超过5万元且低收入农户出资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为限。 3.签订合同。双方需签订协议,明确出资额、收益分配、资金返还等内容。原则上一年一签。若出资资金由乡贤、企业无息出借等形式操作的,需签订借款合同。签订的合同需在一个月内向农业农村局报备。 4.分红要求。村集体或者国资公司至少连续4年、每年给予低收入农户不少于出资额10%的回报,实现低收入农户收入增长。 5.退出机制。参加农业标准厂房项目的低收入农户名单,原则上一年一调整,期间不因浙农帮扶系统人员增减(退出、死亡、新增)等情况而增减。 五、补助标准 签订协议并已发放低收入农户首期出资额10%及以上回报的村集体或者国资公司,一次性享受低收入农户出资部分50%的财政补助。 六、申报流程 农业标准厂房项目申报流程除参照《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方案(2021-2023年)》(海农发〔2021〕47号)提供相关材料外,需另附农业标准厂房项目立项申报书、与低收入农户签订的协议以及发放首期出资回报凭证。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方案(2021-2023年)》(海农发〔2021〕47号)实施之日(2021年1月1日)起算,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