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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8-55399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7-05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18〕34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18–0003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2-1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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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海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依法足额征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3360元,最高不高于15270元。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如果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工资且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申报时须提供经职工本人确认的工资发放清册。

  二、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17年度海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2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5090元/月。大病统筹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0.8%。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省、嘉兴要求实施,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同时将申报情况公布或告知职工本人,并对申报真实性负责。

  五、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本省户籍人员应保尽保。未按此规定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外省籍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工伤、生育和基本养老保险。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企业人员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以上要求参保缴费。

  六、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自行申报、年度结算。2018年1至12月,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5%,医疗(按基本医疗、大病统筹占比,年度统一结算大病统筹)、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离退休、外籍未参保、其他单位参保(包括选择参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参保人员)和非本市灵活就业参保等人员的工资以及职工工资超过最高缴费基数的以上部分,在计算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时可按费种从工资总额中予以扣减。

  七、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政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7人以下)、灵活就业人员从2018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档:即733元/月、824元/月、916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75元/月。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如参保人员缴费档次与上年度缴费档次不一致的,必须重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八、因故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断或应缴未缴的年限可以进行补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补缴中断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948元/月;补缴退休不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执行。补缴中断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458.1元/月(企业)、509元/月(事业)、916.2元/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补缴短缺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284.9元/月(企业)、325.6元/月(机关事业)。

  九、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8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916元/月。

  十、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要抓紧时间,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着力将此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要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对经查实存在少报、瞒报、虚报的,按《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期间如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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