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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9-56213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1-19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9〕113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9–0018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2-1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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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海宁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土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60号)、《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2048-2017)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以及其他适合用作民宿用途的用房,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三条 凡在海宁市域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海宁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五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维修改建审批、培训、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统计工作。

  第六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参与民宿的培训和宣传推广服务。


第二章 申办要求


  第七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筑物选址应符合海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建筑物产权清晰,房屋改造、修缮和装修的,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登记备案。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三)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土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四)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五)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消毒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民宿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楼梯设置,应当符合《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60号)相关要求;

  (七)民宿设立涉及有关部门其他审批(备案)事项。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民宿在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应依法通过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审批或验收合格,相关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积极做好民宿开办的报批备案服务工作。

  (一)办理民宿开办申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民宿治安管理要求,通过消防验收。

  (三)取得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符合住宿场所卫生要求。

  (四)如有从事餐饮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在办理第八条中所述的相关证照后,填写《海宁市民宿开办备案表》(附件3),逐级报送。申请等级评定的,根据《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2048-2017)、《海宁市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海旅发办〔2016〕5号)标准要求,开展相关的等级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所在镇、街道、派出所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户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如实报告所在镇、街道和有关部门;

  (二)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当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四)落实住宿游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五)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六)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应当按照《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在《浙江省民宿统计系统》填报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一)违反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要求;

  (二)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三)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四)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五)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

  (十)从事其它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海宁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海宁市民宿开办备案所需证照

     3.海宁市民宿开办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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