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长效管理助力“美丽海宁”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关于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长效管理 助力“美丽海宁”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农贸市场民生性、公益性和社会性,助力“美丽海宁”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时期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长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宗旨,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和助力“美丽海宁”建设为目标,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部门联管”的原则,分类推进现有农贸市场的提档升级,促进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智慧化。到2021年底前,全市实现星级文明规范化农贸市场全覆盖,全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购物环境,奋力谱写新时代海宁农贸市场现代化建设管理新篇章。 二、工作机制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步伐,统筹安排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健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改造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供销总社、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场提升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农贸市场新建和改造的计划和标准;修改和完善《海宁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星级市场管理)考核评分及奖惩细则》;组织新建和改造方案的论证和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程验收和资金的初审;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协调、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开展定期、不定期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星级市场管理)的督查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农贸市场作为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农贸市场建设须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布局,鼓励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加大对农贸市场的投资建设,适度引入市场化,强化政府调控力度,使其成为体现政府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完善新建或改建居民生活区的农贸市场配套建设,要按照《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合理规划,杜绝重复建设、无序建设。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提升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严格按照强规范高标准实施市场改造提升。 (二)鼓励农贸市场业态创新。大力推进有条件并符合要求的农贸市场实行“农改超”,积极探索建设“新零售+智慧农贸市场”的新型城市农贸市场,实现“智慧农贸+体验式食堂区+品牌便利店+APP线上便捷购物”功能。继续推进农贸市场智慧管理系统运用,在海昌街道城北农贸市场、马桥农贸市场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向市区及其他市场全面推广,构建全市农贸市场后台软件(交易大数据库)管理平台。 (三)压实农贸市场主体责任。农贸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保障供给、确保生产安全、平抑物价、文明创建和环境卫生等社会责任,要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书,进一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探索推进肉类等重要商品品牌化经营,完善上市商品可追溯机制,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农副产品全索证索票、全备案。加快农贸市场检测点建设,拓展检测项目、提高检测频率、提升检测水平,农产品批发市场、50个经营户以上和一星级以上农贸市场全部设立检测室。建立电子监管网络,完善信息公示和价格预警。强化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注重源头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加大食品大要案查处力度,形成政府部门监管、市场举办者管理、经营户自律的良性机制。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推行新建农贸市场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对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需立项报批),验收合格、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后,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仅限农贸市场部分)10%的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50%,属地镇、街道承担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补助(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投资开发的市场除外)。落实减免规费政策,建设农贸市场按照社会公益基础设施规定,享受税收、建设、用水用电等相关扶持政策。农贸市场水电费用按居民水电费标准收取。 (二)支持农贸市场加快改造提升步伐。原有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须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报批),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50%的财政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50%,属地镇、街道承担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的便民交易点(无名称登记证农贸市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改造提升按正常标准给予补助。改造提升时,临时周转市场搭建费用、统一配置设施费用计入改造提升费用。“农改超”纳入改造提升范围。财政补助范围是除农贸市场主体建筑外,属于农贸市场内部改造提升的工程,包括:1.拆除工程:内部旧设施拆除和清理;2.地面工程;3.墙柱面工程;4.顶面装饰工程;5.市场内部门窗工程;6.操作台、柜台、货架工程;7.垃圾处理设施;8.公厕改造工程(内部改造);9.信息化、智慧化管理设备;10.其他工程:市场过渡棚设施,给排水(雨污分流)工程,市场通风设施,熟食摊位封闭隔离设施、消毒设备和温度控制设备,市场消防安全设施,电力线路和设施,市场广播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统一配置的公平秤和“四统一”在用衡器,市场名称广告牌和宣传栏等(改造提升项目须有前瞻性、整体性并统筹兼顾,不得以零星维修组并,五年内不得重复申报相同项目改造,市场零星维修不纳入改造提升项目)。 (三)鼓励农贸市场参与专项或示范创建。鼓励农贸市场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农贸市场”、“放心市场”。通过“星级文明规范农贸市场”、“放心市场”考评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20万元、二星级10万元、一星级5万元的财政奖励。由低星级评定升为高星级的,实行补差奖励;星级农贸市场复评合格(三年一复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省乡村星级市场、放心市场创建与当年星级市场创建、复评重合的,不重复奖励,按从高原则享受奖励。 (四)强化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结果运用。继续实施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市区四街道和各镇政府驻地已取得市场名称登记证并在考核年度内正常营业(开业需满一年以上)的农贸市场均列入考核范围。考核对象包括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的经营者。考核指标包括市场硬件设施、市场制度及秩序管理、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信用监管、病媒生物防治等内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考核成绩良好以上的农贸市场主办方进行奖励。对评定为优秀等次(一等奖)的市场主办方给予15万元奖励(比例控制在30%以内);对评定为良好等次(二等奖)的市场主办方给予10万元奖励(比例控制在30%以内);对合格等次市场不予奖励,对纳入长效管理考核且通过当年度“星级文明规范农贸市场”、“放心市场”考核验收的市场(含新创、复评)按从高原则享受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市场主办方的奖励,用于市场软硬件建设。对当年度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市场,取消享受当年度所有政府扶持奖励政策(星级市场、放心市场、市场提升改造等奖励和补助)并给予通报。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紧抓落实。深入推进农贸市场转型升级和长效管理工作,是加快我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推动“四化”建设、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及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美丽海宁”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和市场主办方要高度重视,积极认真抓好落实。市场提升办要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该项工作,进一步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紧抓落实,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抓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长效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农贸市场主办方要积极开展农贸市场“四化”建设的宣传教育,采用多形式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宣传,引导市场经营户自觉支持、主动参与,让消费者知晓、参与、满意。市场提升办要组织新闻媒体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的同时,曝光存在的问题,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切实为深化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长效管理工作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改革之路。 (三)长效推进,注重实效。各农贸市场主办方要认真对照《海宁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星级市场管理)考核评分及奖惩细则》,认真查找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积极探索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长效管理新机制。市场提升办要严格按照具体规定,认真开展督查考核,确保考核结果公开、公正、公平。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办发〔2013〕24号)和《海宁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16〕7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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