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目标,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9643”养老服务格局,即老年人中96%居家接受服务、4%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享有养老服务补贴。着力提升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三大基础养老服务能力,拓展个性化服务项目。基本形成保障制度化、体系标准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供给市场化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一)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在落实政府养老托底保基本的前提下,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建设,到2020年力争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确保老人入住机构需求和居家养老需求得到满足、失能老人得到专业护理。市、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管理网络进一步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产业规模逐步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大力培育一批设施齐全、服务优良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府保障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用地、用房、投资权益、税费、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和管理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老年友好城市、敬老文明号等创建活动取得成效。老年人幸福养老的理念逐步增强,消费意识逐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能力。 提升社区照料中心服务能力。坚持整合资源、就近设置、满足需求、方便实用的原则,按照“四个注重”的总体要求,即注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设施的有效整合和利用,注重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的有机结合,注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与老年人活动半径相适应,注重功能的近期满足和远期留有余地相结合,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5年,基本实现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并根据老年人需求逐步完善和提升服务功能和项目。照料中心要因地制宜选择社区自管、委托管理、老年协会管理和老年人自我管理等多种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保健、休闲娱乐和上门照护等各类服务。 实施无障碍环境改造。结合老年友好城市、无障碍环境城市创建,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共设施的适老改造,逐步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政府重点要为低收入家庭中的病残、高龄、独居、失能老人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条件,满足其基本的养老生活需求。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家政服务、生活照料、老年食堂等各类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企业,集中或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护理、康复等定制服务。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养老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养老服务需求调查、养老服务组织培训、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等养老管理事务的各类社会组织。支持发展为老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经济困难及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公办养老机构可通过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以及企业化管理等多种方式,实施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公民合作和公办企业化管理等改革。鼓励养老机构向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日托、就餐、送餐等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并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养老机构要以老年人满意为目标,以医院一样的护理、宾馆一样的服务、家庭一样的温馨、花园一样的环境为评创载体,健全质量考评机制,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提高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能力。 支持引导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建设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配备必要的护理人员,可将部分床位转为康复护理床位,收治需要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到2017年,至少有1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到2020年,有条件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都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医疗机构以自身名义开办独立养老机构的,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全面落实医疗服务进社区。要进一步抓好市、镇(街道)医疗机构与照料中心的合作,实施医护人员定点、定期服务,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高龄和失能、半失能的居家老年人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符合条件的可开设家庭病床,落实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举措,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医疗、康复和保健等服务。 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医务室(卫生所),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卫生所),也可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探索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将养老机构聘用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在注册考核、职称评审、岗位津贴、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技能鉴定、推荐评优等方面的管理提供与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待遇。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医保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注重医保准入后日常监管,确保本市参保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及时、方便、安全就医。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执行。对养老机构长期卧床老年病人可按规定申请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应待遇。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三)提高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能力。 开展为老年人送文化活动。将养老机构、照料中心纳入全市送文化活动范围,通过送戏、送电影等形式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镇(街道)、村(社区)文化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属地养老机构、照料中心文体娱乐活动的业务指导,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完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老年电大教育工作,完善市老年电大实体化办学的组织机构,充实办学力量,创新教学方式,稳步提高老年电大入学率和集中授课率。加快老年大学迁址步伐,进一步拓展教学功能和入学容量,并按需求逐步在镇(街道)设立老年大学分校,不断扩大老年教育服务面。 大力倡导社工、义工等为老志愿服务。将精神慰藉等社工专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优先开设为失独、失能、独居和孤寡老人服务的社工项目。鼓励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开设老年人专业社工服务,逐步实现社工为老服务全覆盖。倡导慈善义工志愿服务,各级组织要为义工开展为老服务提供便利。支持村(社区)、老年协会等自治组织开展银龄互助、邻里互助、党员志愿服务和各类社会志愿服务,建立志愿者登记和为老服务储蓄制度,提高志愿者积极性。 (四)提高养老服务制度保障水平。 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十三五”老龄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海宁市服务业八大重点行业规划内容,做到整体布局、系统谋划,确保编制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完善服务补贴制度。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不少于3%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的总要求,将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老人,统一城乡补贴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为低保、低保边缘和低收入老人居家养老或入住养老机构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健全扶持政策。通过落实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建设。建立政府向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制度,重点选取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质量评价,养老服务人员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 (五)提高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化水平。 统一服务标准。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按照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实施标准化建设。引导养老机构、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组织参与质量体系认证,营造养老服务品牌效应。 建立评估体系。健全完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指标,规范评估流程,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老年人自费评估等方式开展有关评估工作,确保养老服务质量规定的要求。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年审等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健康发展。建立社会评价和服务投诉机制,发挥舆论在规范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支持海宁卫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培养和储备养老服务人员。加强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保障。到2015年底,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持证率达到100%。鼓励在职养老服务人员开展养老服务方面的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 合理设置养老服务岗位。通过公开招聘,养老机构专业护理员占护理员总数的30%以上。继续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置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保障养老服务人员待遇。要按照海宁市《关于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素质的实施意见(试行)》(海政办发〔2013〕189号)的规定,保证服务人员待遇。对获得社工职称的上岗人员可同时享受社工专业职称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的高级管理或护理人才,符合《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规定的,可享受生活和购房补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人员,单位缴纳的基本社保部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市财政给予50%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支持养老服务人员流动。积极鼓励护理、康复、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员到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市民政局统一组织面向社会招聘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专业护理人员,经市民政局批准到民办养老机构工作或公办转资民营的,其身份性质保持不变;本人申请调回公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在岗位空缺情况下,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可安排至公办养老机构工作。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民营改革的,在招标或出让协议中应当根据海政办发〔2013〕189号文件规定,明确运营方必须按照规定招聘专业护理人员,保持专业护理人员的占比,落实与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工薪待遇,确保养老服务水平能够有效提升。 (七)提高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健全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海宁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组织、公安、人力社保、卫生、残联、通信运营等部门对接,整合共享资源,逐步实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内容动态化管理和养老机构管理数字化。 实施养老信息综合服务,建立海宁养老服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床位利用情况等,实现养老服务阳光化管理。同时,为老年人配置居家养老“一键通”呼叫终端和加入养老服务网提供保障,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求助、紧急呼叫等服务便利。 (八)提高养老服务供给市场化水平。 完善养老机构定价收费机制。要按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成本和服务人员薪酬支出及相关运营经费支出状况,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定价收费机制,放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营造公开、公平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 鼓励开发养老服务产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健全老年人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健康保险等相关业务。 三、政策支撑 (一)加强资金保障。 保障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对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自建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个床位一次性补助12000元;用房租赁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200元补助,连续补助5年。属护理型机构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用房自建的,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用房租赁的,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以上补助政策中,已享受市政府用地优惠的项目除外。民办养老机构实施信息化建设和改造,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项目软件投资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运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关于印发海宁市星级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考评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16号)文件执行。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老人的,按养老机构入住的本市户籍老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给予运行补助,补助资金按年度结算。 扶持公益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对提供助餐、助洁等上门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市财政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支持市老年服务业协会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扶持政策,市福彩公益金对市老年服务业协会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补助。 鼓励各类慈善公益基金用于养老服务。探索建立老年产业引导基金,培育和扶持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老年产业项目。 (二)完善用地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设置养老机构,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予以单列。其中,社会力量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 公办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整合改造闲置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方式供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明确为养老机构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的护理服务团队、配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护理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落实服务用房保障。 规划建设的社区应按每百户20平方米配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新建封闭小区应按最低不少于4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要结合村(居)民人数和现有老年人规模,参照嘉兴市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标准选择建设。严禁养老设施和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宿舍、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 (四)完善投资权益政策。 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的,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可按规定给予举办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组织享受与养老机构相同的税费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另行收费。收费幅度有规定的,要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收费。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引导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要把养老服务水平列入镇(街道)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补贴办法。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收费价格的监督管理。三产服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相关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残联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财政、卫生、人口计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 要深化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档案和惩戒机制,增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要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工作进度安排表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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