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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2021-65787 发文机关:市府办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09 22:35:29
责任部门:市府办 责任科室:办公室
所属栏目:应急管理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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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海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海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1.3事件分类分级

   1.4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领导机构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各镇(街道)指挥机构

   2.5现场指挥机构

   2.6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与重建

  4准备与支持

   4.1队伍保障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5宣传与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6附则


  1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平安海宁”建设,为海宁市打造“重要窗口”最精彩板块示范表率提供坚实的“大安全、大应急”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海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快速行动,有序救援。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民兵预备役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着力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加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应急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加快公共安全科学发展与运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处置能力。

  1.3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关于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4.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1.4.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1.4.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4.4镇(街道)应急预案。镇(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综合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1.4.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4.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1.4.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根据应急预案或视情设立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市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成员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2.3工作机构。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2.4各镇(街道)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到突发事件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指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向市政府、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方案等。

  3运行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并适时开展信息发布与社会救助。

  3.1风险防控。

  3.1.1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1.2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1.3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1.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事故。

  3.2.2预警

  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市人民政府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各镇(街道)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信息,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嘉兴市人民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中属于一般以上的突发事件,要在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4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镇(街道)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报请嘉兴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4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及以上需要市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二级响应由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指导协调;启动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专项指挥机构或牵头部门决定。

  3.3.5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6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镇(街道)主要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海宁市应对XXX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3~4名。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军方工作、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有关市领导任组长;

  ③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哀悼吊唁、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总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⑤上级工作组到现场后,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⑥根据有关法规宣布实施或结束紧急状态;

  ⑦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市专项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分管市领导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2~3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

  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立即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专项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7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地理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灾害救助、治安维护、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市级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镇(街道)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衔接。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8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市应急指挥机构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市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9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嘉兴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

  3.3.10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理。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4.2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坚持市委、市政府同意领导,各镇(街道)具体负责,灾区群众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流程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住房及建筑物受损鉴定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结合受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或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制定相关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确定灾后恢复重建市级补助资金规模。受灾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恢复重建组织体系、规划体系、政策体系、实施体系和监管体系。充分调动受灾群众积极性,自己动手重建家园。引导和支持企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一般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由受灾地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

  3.4.3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市级有关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4.1.1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各镇(街道)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应急管理、网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通报制度。

  4.1.4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镇(街道) 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4.1.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进一步引导、协调和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全方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4.2财力支持。

  4.2.1市及各镇(街道)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2.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3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根据实际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4.2.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建立灾害风险保险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4.3物资装备。

  市人民政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改、经信、财政、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调剂调用、补偿奖励机制,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综合协调、分类分级保障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科技支撑。

  4.4.1市人民政府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4.2建立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1.1市应急管理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订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1.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5.1.3市、镇(街道)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相关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嘉兴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市应急管理局意见。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市属企业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重大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5.3预案演练。

  5.3.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5.3.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参与。

  5.3.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特别是对涉及多领域、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与培训。

  5.5.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经信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5.2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5.5.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5.6.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5.6.2公民按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5.6.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附件1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序号

分类

事件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自然灾害事件

水旱台风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

地震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科技局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3

森林火灾

市应急管理局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4

气象灾害

市气象局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

雨雪冰冻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

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

6

地质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7

生物灾害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8

海洋灾害

市应急管理局(陆地)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上)

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10

赤潮灾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难事件

大面积停电事件

市发改局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

市应急管理局

市发改局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

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管理局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委员会

4

工贸行业事故

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

5

火灾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6

旅游安全事故

市文旅体局

市旅游安全委员会

7

难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

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8

民用航空器事故

市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领导小组

9

内河船舶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内河船舶事故指挥部

10

城际轨道交通事件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

11

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海宁车务段

市铁路事故应急指挥部

12

通信网络事故

市经信局

市通信保障事故应急指挥部

13

城市燃气、供水事故

市住建局

市燃气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14

建设工程事故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15

特种设备事故

市市场监管局

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6

农机事故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指挥部

17

辐射事故

市生态环境分局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18

重污染天气事件

市大气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19

环境污染事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0

生态破坏事件

1

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

市卫生健康局

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

急性中毒事件

4

食品安全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5

药品安全事件

6

动物疫情

市农业农村局

市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

1

社会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市公安局

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2

刑事案件

市重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3

群体性事件

市委政法委

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4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市委宣传部、

市委网信办

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

5

舆情突发事件

市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6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市商务局

市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

7

金融突发事件

市金融办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8

市场价格异常突发事件

市发改局

市场价格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9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市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

10

民族宗教事件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

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11

涉外事件

市外办

市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

12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市财政局

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13

校园突发事件

市教育局

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备注:上述专项指挥机构,如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根据预警级别可临时设置。

 

 

附件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应急保障

措施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交通运输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市人武部、市应急管理局、武警海宁中队、铁路海宁车务段

2

医学救援

市卫生健康局

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

3

通信保障

市经信局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传媒中心、电信海宁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海宁分公司、联通海宁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海宁市分公司

4

现场地理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

5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市应急管理局

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武警海宁中队

6

灾害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

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红十字会

7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

市人武部、市司法局、市信访局、武警海宁中队等

8

新闻保障

市委宣传部、

市委网信办

市文旅体局、市传媒中心、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9

勤务保障

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武警海宁中队

10

专家保障

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发〔2021〕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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