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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2020-65197 发文机关:市府办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09 22:41:31
责任部门:市府办 责任科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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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海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总 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5

2.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5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6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7

3预警和预防机制………………………………………………8

3.1 预警范围………………………………………………8

3.2 预防措施………………………………………………8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9

3.4 预警行动………………………………………………10

4应急响应………………………………………………………11

4.1 事故的分级……………………………………………11

4.2 事故报告………………………………………………13

4.3 应急响应………………………………………………14

4.4 现场处置工作及要求…………………………………15

4.5 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17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18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8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18

4.9 新闻发布………………………………………………18

4.10 应急终止………………………………………………18

5保障措施………………………………………………………19

5.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保障…………………19

5.2 资金保障………………………………………………19

5.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19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19

6后期处置………………………………………………………20

6.1 善后处理………………………………………………20

6.2 事故调查与报告………………………………………21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21

7附  则…………………………………………………………21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21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22

7.3 奖励与责任……………………………………………22

7.4 制订与解释部门………………………………………22

7.5 预案施行时间…………………………………………22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他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海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Ⅰ、Ⅱ、Ⅲ、Ⅳ级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不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海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府办主任、市安委办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我市特种设备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在出现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

  (3)及时传达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

  (4)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和救援工作情况;

  (5)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和评估;

  (6)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

  (7)办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府办: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2)市安委办:负责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3)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6)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7)市住建局:负责为救援提供人员防护方案和建议。负责本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保障。

  (8)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生活物资的调配。

  (9)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10)市卫健局:负责对受伤人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鉴定转移。

  (11)市交通局: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12)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1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伤人员救援和后期处理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派的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1)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事故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市市场监管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3.2.2 市市场监管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海宁市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海安委〔2015〕6号)文件精神,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发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没有立即整改的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村、镇(街道)特种设备协管员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各基层监测网点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逐级上报至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企业拥有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处于异常状态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大型企业、特种设备协管员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单位监管、事故隐患处理机制、举报投诉机制等,保证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2)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

  4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Ⅰ、Ⅱ、Ⅲ、Ⅳ级特种设备事故时应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可与海宁市其它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当启动其它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特种设备时,根据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启动本预案。

  应急预案应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副指挥长)批准后启动。

  4.1 事故的分级

  4.1.1 发生以下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为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1.2 发生以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为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1.3 发生以下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为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1.4 发生以下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为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1.5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

  (2)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

  (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露等特征的事故;

  (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7)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4.2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市场监管局;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2)事故发生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且在2小时内报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跨区域特种设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异地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4)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3 应急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开展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4 现场处置工作及要求

  4.4.1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工作组

  当发生事故需启动应急预案时,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或任命,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市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住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抢救、抢险、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局等部门组成,负责120车辆的调度和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部门组成,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保证救援交通道路畅通。

  (4)疏散安置组:由公安、消防、民政、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周边地区人员的疏散安置和事故源的消除工作,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提出处置建议,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7)联络协调组: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日常事务协调、会务、文印等工作。

  4.4.2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情况下,应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进行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进一步发生事故的可能。

  (5)及时收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4.3 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 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疏散的建议,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

  4.9 新闻发布

  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Ⅲ、Ⅳ级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发生Ⅰ、Ⅱ级特种设备事故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相关信息。

  4.10 应急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5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保障

  (1)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2)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同时加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协调。

  5.2 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5.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人员主要由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的检验人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配合,组织或者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应进行1次以上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临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报环保、规划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事故调查与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

  (2)需要对事故受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

  (4)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特种设备: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事故:生产或者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活动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广义上的缺陷。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当每五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Ⅲ级以上事故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提请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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