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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2020-65198 发文机关:市府办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09 2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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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宁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海宁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2.2 基层应急组织

  3 事件分级

  3.1 —般(IV级)事件

  3.2 较大(Ⅲ级)事件

  3.3 重大(Ⅱ级)事件

  3.4 特别重大(I级)事件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4 Ⅰ级响应行动

  5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5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处置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有关说明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提高我市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地开展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洋预报和警报发布第1部分:风暴潮警报发布》(GB/T19721.1-2017)、《海洋预报和警报发布第2部分: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GB/T19721.2-2017)、《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自然资办函[2019]2382号)、《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按《海宁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洋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推进基层海洋灾害应急与防汛防台应急体系共建共享,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4)依靠科学,专群结合。海洋防灾减灾主管部门应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加强与东海局、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监测机构的技术合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研判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海洋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海宁市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指挥机构和基层应急组织组成

  2.1 市级指挥机构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海指)在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全面协调全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海指组成

  市海指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

  市海指成员由海宁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1.2 市海指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面协调全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市海指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提出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4)贯彻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5)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7)组织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

  (8)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海指成员单位职责

  (1)海宁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并协调驻海宁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市委宣传部:负责海洋灾害新闻发布等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3)市科技局:承担海洋地震的震情分析会商工作,提出地震海啸的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减灾救灾物资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处置因防御海洋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组织职能部门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调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道路畅通,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防御海洋灾害期间,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5)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救助。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的日常工作;负责沿海风暴潮、海浪、海啸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市海指提供相关预警报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海洋灾害的应急调查,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海洋灾害引起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收集、汇总和统计海洋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评估。

  (7)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参与海洋灾害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指导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向市海指及时提供环境信息。

  (8)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抢险救助;监督、指导损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道路管制等措施;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影响期间的海运管理工作;提供交通运输系统受灾损失情况。监督管理海上交通运输船舶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海上搜救。

  (9)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海洋灾害期间及时提供水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导海塘等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提标和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提供水利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海上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沿海渔业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赤潮毒素污染检测,监督查处违法采捕受赤潮毒素污染水产品的行为;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提供农业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1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海指提供灾区疫情防控意见。

  (12)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3)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和相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市海指提供热带气旋、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有关气象信息,并参与海洋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会商。

  2.2 基层应急组织沿海的海洋灾害基层应急组织原则上应依托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事件分级

  按照海洋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海洋灾害应急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一般(IV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黄色预警级别。

  (2)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海域海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市沿岸海域海啸达到信息发布级别。

  (4)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2 较大(Ⅲ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橙色预警级别。

(2)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海域海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市沿岸海域海啸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4)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面积100〜250(不含)平方公里的有毒赤潮。

  3.3 重大(Ⅱ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红色预警级别。

  (2)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海域海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市沿岸海域海啸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4)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面积250〜500(不含)平方公里的有毒赤潮。

  3.4 特别重大(I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和海域同时达到风暴潮和海浪红色预警级别;

  (2)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市沿岸海域海啸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毒赤潮。

  4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和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对于风暴潮、海浪、赤潮和海啸灾害,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海洋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当出现一般(IV级)事件时,启动IV级应急响应。

  (1)市海指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气象、水利、科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发生地街道(乡、镇)负责警报的发布和应急处置,市海指予以指导、协调,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气象、水利、科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及时将灾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上报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海指副指挥长值班。

  (4)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气象、水利、科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6)市海指副指挥长组织召开行政部署会,参加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远程视频会商,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及时上报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4.4 Ⅰ级响应行动当出现特别重大(I级)事件时,由市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海指指挥长值班。

  (4)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气象、水利、科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6)市海指指挥长组织召开行政部署会,参加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远程视频会商,成立应急现场指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和抢险救灾,及时上报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5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各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动态。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严密监视风暴潮、海浪灾害发展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市海指。

(2)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渠道刊播风暴潮、海浪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知识。

(3)可能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地区应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各级领导深入防灾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安全转移。严重影响地区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渔船回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水利部门要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海堤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危险岸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防灾措施;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海事部门组织协调力量,随时开展海上搜救;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伍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5)视灾情的发展,由市海指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灾,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其它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自然资源部门在赤潮高发期(4〜10月)加强应急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将赤潮灾害消息报送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海指和有关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收集赤潮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将赤潮灾害信息报送市海指,并通报卫生健康、旅游等部门。I级响应期间,每日报送1次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Ⅱ级应期间,每2日报送1次;Ⅲ级响应期间,每3日报送1次;IV级响应期间,每4日报送1次。

  (3)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适时播发赤潮情况通报和防灾措施。

  (4)做好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当地渔业执法部门强制关闭相应的采捕区域或限制采捕品种,并加强巡航监督。会同市场管理部门加强对赤潮发生地(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区域)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质量检测,开展赤潮毒素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赤潮毒素超标食品,立即依法封存并作相应处理。旅游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场所等,及时劝阻相关旅游活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救治赤潮中毒人员,汇总分析人员受损情况。

  其它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赤潮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经市海指领导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

(2)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会同有关专家根据海啸警报,结合我市沿岸实时水文气象、沿海山体滑坡、崩塌、海洋地震等监测信息,分析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市海指;相关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海啸动态,必要时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灾工作。

(3)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渠道刊播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知识。

(4)可能受海啸严重影响地区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各级领导深入防灾第一线,落实防灾救灾措施,迅速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安全转移。

(5)根据海啸发展趋势作出相关应急部署:沿海各类船舶安全转移;关闭沿海风景名胜区、滨海旅游景点,人员散离;沿海相关地区停课、停工、停业,人员撤离;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督促沿海石油石化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救援队伍做好各项准备,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医疗队结集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6)视灾情的发展,市海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其它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海洋灾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2)海洋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须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1小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续报详情。

  (3)市海指接到重大海洋灾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4)逐级做好海洋灾害损失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灾害发生后,市海指及时协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统计本市相关海洋灾害损失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于48小时内报嘉兴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5.5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依法。

  (2)风暴潮、海浪、赤潮、海啸灾害等信息,按分管权限,由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海洋灾情的,由市海指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和发布。

  (3)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6 响应终止

5.6.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响应行动:

(1)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发生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

(2)海洋灾害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响应终止的程序

市海指办视灾害处置情况确认终止响应时机,提出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后,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7.  灾后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灾后相关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7.2 有关说明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仅限于对渔业生产产生影响的赤潮灾害,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3)海洋灾害监视监测和预警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7.3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2.海宁市沿海警戒潮位表


附件1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

  (二)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

  (三)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

  (四)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市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或验潮站未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热带气旋可能对我市沿海地区造成影响。

  二、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6米以上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14米以上有效波高。

  (二)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6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9-14米(不含)有效波高。

  (三)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6-9米(不含)有效波高。

  (四)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3.5米(不含)有效波高。

  三、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啸灾害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3米以上海啸波幅。

  (二)海啸灾害橙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1-3米(不含)海啸波幅。

  (三)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0.3-1米(不含)海啸波幅。

  (四)海啸灾害信息。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0.3米以下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
附件2

 

海宁市沿海警戒潮位表

 

(单位:厘米)


警戒潮位值

预警岸段

蓝色

黄色

橙色

红色

海宁市岸段

620

670

715

765

备注:警戒潮位基面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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