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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67374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3-02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2〕17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2–0004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3-2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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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海宁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海宁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关于加快海宁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

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新模式,推动我市直播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海宁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机构以及主播个人。具有完备的运营团队、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对市场主体建设直播电商基地,给予运营方运营和建设支出费用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对直播电商基地被评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方30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企业贡献激励。对全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直播电商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相应比例的奖励。

  (三)推动网络直播经纪(MCN)机构集聚。对全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网络直播经纪(MCN)机构,给予机构地方综合贡献相应比例的奖励。

  (四)鼓励头部主播做大。对从事直播业务所获得的全年劳务报酬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主播个人,给予主播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相应比例的奖励。

  (五)开展直播电商人才认定。对纳税50万元(含)以上的直播电商市场主体,优先推荐独家签约主播申报我市潮乡特支人才Ⅲ、Ⅱ和Ⅰ类,按照相应标准享受本科、硕士和博士人才待遇。

  三、附则

  (一)对重大直播电商投资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本政策及“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1〕65号)的相关政策。

  (二)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第二大点第一条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

  3.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

  (三)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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