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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4 15:28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海宁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改革部署,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2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法规〔2018〕13号)、《嘉兴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嘉安监〔2018〕78号)等部署要求,市安监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海宁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海宁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海宁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3.海宁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2018年度)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012

附件1:

 

海宁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

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条 为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改革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关于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法规〔2018〕13号)、《嘉兴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嘉安监〔2018〕78号)等要求,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和目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就同一市场主体或与其相关联市场主体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职责的,应当建立并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遵循“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力求实效。本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省级公布的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需要另行增加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统一汇总至同级安监部门,报送上级安监部门公布。

第四条  牵头部门应会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省级确定的联合监督检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落实本市各相关部门在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中的建库工作,并根据监督检查对象变动、执法人员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维护管理。

第五条  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级统筹安排,市县两级按要求执行,可以由市县两级牵头部门分别抽取、分级实施,也可以是由省级牵头部门一次性统一抽取,再将检查对象名单下发至各级相关部门实施。

本市各牵头部门可结合执法实际需求补充抽取。

第六条  牵头部门应会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省级年度联合抽查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及时制定年度联合抽查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时间、抽查范围和抽查对象数量等,并按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实施联合监督检查前,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编制检查方案和检查表,由各实施部门通过抽查系统分别抽取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其中牵头部门执法人员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如有临时变动的,应及时补充抽取。根据需要可邀请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专家参与。

第八条  实施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各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对该违法行为查处职责的实施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联合“双随机”抽查实行“一抽查一公开”制度,检查小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形成检查结论,各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由牵头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抽查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联合“双随机”抽查结果按照有关信用信息管理要求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信用信息管理运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宁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主体

(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职责分工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与比例

1

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监督检查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

发改部门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安监部门

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涉及发改部门相关的内容

发改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l号)、《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1166-2014)

对同一检查对象检查一般一年1次,最多不超过2次。年度联合监督检查比例应当在本监督检查事项对象库企业的50%以上

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及其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公安部门

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落实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是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安监部门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安监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民爆物品登记和备案情况

公安部门

附件3:

 

海宁市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2018年度)

 

序号

联合抽查

活动名称

抽查

方式

活动

时间

联合抽查部门

抽查范围及数量比例

1

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监督检查

定向

10月

市发改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对本市所有油气管道企业涉及的属地站点、设施联合监督检查不少于总数50%(根据嘉兴工作布置,年度联合监督检查比例应当在本监督检查事项对象库企业的50%以上)

备注:除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另行制订本部门(系统)的“双随机”抽查计划部署开展本部门(系统)内的“双随机"抽查活动。

 

 

 

抄送: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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