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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2-66831 发文机关: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3-04 14:04:44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科室:食品协调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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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4774的豇豆、DC21330400318234775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顺军蔬菜摊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1-11-21),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海宁市海洲街道顺军蔬菜摊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1-11-23),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豇豆、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4778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杨顺江蔬菜摊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1-11-22),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豇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002740725的榨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海洲街道樊樊蔬菜摊销售的榨菜(购进日期:2021-11-23),经抽样检验,发现问题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12月21日向海宁市海洲街道樊樊蔬菜摊送达了编号为202152862 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问题食品。

四、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002740834的酱生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宁市硖石沈建林蔬菜摊销售的酱生瓜(购进日期:2021-08-20),经抽样检验,发现问题项目:日落黄。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12月22日向海宁市硖石沈建林蔬菜摊送达了编号为202152853F 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当事人召回问题食品。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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