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修订后的《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和《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参与规范化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负责财政扶持资金兑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必须是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3〕16号),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1年以上,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 (二)经营规模:土地规模适宜,不超过自身生产、经营承载力。具体要求粮油种植类5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30亩(含)以上,蔬菜、瓜果、花卉20亩(含)以上,药材、食用菌、蚕桑10亩(含)以上,水产养殖30亩(含)以上,生猪、湖羊存栏量100头(含)以上,家禽存栏2000羽(含)以上;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20亩(含)以上。其他特殊情况和效益突出的,结合实际情况认定。经营土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镇、村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 (三)生产条件: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立家庭农场标识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有基本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四)管理水平:主要农产品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台帐记录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执行良好;实行财务核算,有年度财务报表,无农业安全生产隐患。 (五)经济效益: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整。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第六条 对个别农场未完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在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有突出表现或在农作经营制度、经营模式有创新且具备示范推广作用的,经相关业务条线认可后,也可认定为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申报表; 2.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4. 家庭农场生产台帐、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支付凭证等经营土地的证明材料; 6.农场主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技术技能证明; 7.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8.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制度; 9.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申报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申报表》,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审核推荐。所在镇(街道)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择优推荐,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认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所属镇(街道)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在4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监测材料,凡在年审时达不到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条件的,取消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4. 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规范化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农产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宁市规范化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和《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嘉农发〔2021〕13 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加快推进家庭农场质量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定,负责财政扶持资金兑现。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1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为主。农场主要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 (二)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产业规划导向,因地制宜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具体要求粮油种植类10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30亩(含)以上,蔬菜、瓜果、花卉30亩(含)以上,药材、食用菌、蚕桑20亩(含)以上,水产养殖50亩(含)以上,生猪、湖羊存栏量200头(含)以上,家禽存栏5000羽(含)以上;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50亩(含)以上。其他特殊情况和效益特别突出的,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三)管理合法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设立家庭农场标识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有基本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实行财务核算,有年度财务报表。经营土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镇、村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无欠缴土地流转费情况发生,无农业安全生产隐患。 (四)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农产品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参与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且评价结果为C级(含)以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符合绿色生态发展方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五)经营效益明显。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具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整,能真实反映农场的生产经营状况。家庭农场销售利润率达到一定水平,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六)否决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抽查工作的; 2.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4.家庭农场生产台帐、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支付凭证等经营土地的证明材料; 6.农场主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技术技能证明; 7.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8.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制度; 9.农产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10.荣誉、商标、基地和产品认证等证明材料; 11. 涉及生产经营许可的,应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12. 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经土地流转所在村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并提交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推荐。所在镇(街道)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并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认定与监测工作小组,对各镇(街道)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择优认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命名“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所属镇(街道)对照认定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监测材料,凡在年审时达不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九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2. 家庭农场上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报表; 3. 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 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 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 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4. 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 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 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 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 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1月3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农发〔2012〕7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