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9-56217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6-27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9〕70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5-27 17:00:14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海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布本机关的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可参照省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各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做好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参考省级部门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相关文书格式。

  2.规范音像记录。2019年10月底前,根据国家规定的音像记录范围,参考省级部门编制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标准、目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完善本机关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3.严格记录归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4.发挥记录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确保作出执法决定前,审核各环节文字记录的同时可在必要情况下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配足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2019年8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梳理、汇总部门法制审核人员及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名单,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统一纳入全市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

  2.明确审核范围。2019年10月底前,根据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本系统省市县三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或者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积极推进法定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3.明确审核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审核要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违法主体是否适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2019年9月底前,根据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编制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的方式、程序、时限等内容,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

  5.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相关人员在法制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创新拓宽公开渠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大数据中心,逐步纳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抓好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充分运用微博、微信、客户端(APP)等载体,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推动实现执法信息掌上查、随时查。

  2.加强数据智能运用。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基础数据对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人工智能统计分析,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有计划地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通过专家授课、实务研讨、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局要负责做好“三项制度”推进过程中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情况交流等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指导、督促本机关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强化督促落实。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场地和经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