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海宁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部署,落实“数字浙江”、“数字嘉兴”、“智慧海宁”建设要求,进一步统筹管理政府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规范项目准入,推进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实现项目建设集约化、规范化、绩效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政府用于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服务器、网络、云服务、视频监控、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等)、软件开发、信息化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第三方服务等。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数据标准化、业务协同化、运行智能化、过程痕迹化”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统筹建设与管理。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市智慧海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统筹,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智慧海宁承建单位负责建设。具有行业特殊要求的信息化项目(涉密项目或上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自行建设。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需求、评审、立项、采购、实施、验收、评估、安全等八个环节,并通过数字化手段完善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智慧海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市信息化建设。市智慧办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评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研究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项目监管与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数据办、智慧海宁承建单位,以及其他市级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市发改局按职责负责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 市经信局负责协助智慧海宁、数字经济等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采购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政务数据办承担市智慧办日常工作。 智慧海宁承建单位作为统建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统建项目建议书编制、年度统建信息化项目汇总、组织采购、推进实施、开展测评、组织交付、安全建设等工作。 作为统建项目责任主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需求提出与确认、信息化项目建设概要方案编制,做好立项申请、预算申请、督促落实、项目验收等工作;作为自建项目责任主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需求提出、组织方案编制、立项申请、预算申请、组织采购、推进实施、测评验收、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智慧海宁建设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信息化建设需求,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概要方案,于每年3月10日、9月1日前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智慧办。对不纳入统建的项目情况应书面说明原因,提供依据。 第九条 市智慧办会同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及智慧海宁承建单位,结合智慧海宁建设要求、信息化预算额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对信息化建设需求开展必要性分析及共用共建需求整合,明确是否纳入统建,组织第三方审价专家评估报价合理性,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条 市智慧办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清单后报市智慧海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智慧海宁承建单位牵头编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在项目建议书编制、评审、验收等环节积极配合,确认需求匹配情况。 第十二条 自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编写。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市智慧办组织海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为专家评审组),会同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开展项目建议书评审,评审包括业务评审、技术评审和造价评审,其中造价评审由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并出具审价报告,专家评审组出具评审结论。统建项目由智慧海宁承建单位按评审修改建议组织完善方案,自建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完善方案,报专家评审组确认。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的立项、采购、实施、验收、交付等环节应符合专家评审组确认后的项目建议书内容。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统建项目由市智慧办编制年度建设计划,于每年5月、10月两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自建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立项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计划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提出市级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项目采购 第十八条 统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智慧海宁承建单位具体实施建设;自建项目沿用原有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采购,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统建项目的评审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开展抽查;信息化项目材料内容存在严重不一致的,市智慧办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进行说明并调整。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发生变化时,各项目建设单位须书面向市智慧办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对项目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签订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时,需明确项目终止与退出机制。如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主体应终止项目实施并形成书面说明提交市智慧办: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项目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承建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智慧办提出需第三方测评的项目清单。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建设功能、性能、安全等方面开展第三方测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应不少于1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验收。统建项目验收由市智慧办牵头,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组联合开展;自建项目验收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专家评审组联合开展。项目验收应以项目需求报告、评审结果、立项批复意见、物有所值报告、标书评审意见、合同、实际建设情况、第三方测评报告等材料为依据。 责任主体对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项目,应形成书面说明提交市智慧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任主体应督促项目承建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由责任主体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根据验收报告、采购协议等进行付款。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承建单位开展项目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质量保障方案、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保障措施等,每季度出具一次项目运行维护情况报告。 第九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智慧办组织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每半年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建成项目的使用情况、协同共享、安全保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之后年度申请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章 项目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保障应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三十条 智慧海宁承建单位应做好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市级统建项目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漏洞应立即整改。自建项目由各责任主体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由各镇、街道财政资金与市级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各镇、街道涉及数据共享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宁市电子政务项目统筹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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