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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0/2022-68631 发文机关:市文旅体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5-30 10:08
责任部门:市文旅体局 责任科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所属栏目:公共文化体育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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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文综罚字〔2022〕003号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海宁市硖石绝地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93HP0J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浙海400008

法定代表人:王枫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人民路3号201B、203、205室

2022128日14时30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人民路3号201B、203、205室的海宁市硖石绝地网吧,向现场负责人王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中,有很多消费者正在上网但没有佩戴口罩,王枫没有巡查也没有及时劝说消费者佩戴好口罩。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取证工作,并要求该场所提供此前一段时间的监控照片。现场负责人王枫全程陪同检查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2月10日上午,办案人员网吧投资人王枫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1月23日、1月25日、1月28日的经营中,没有按规定落实场内巡查制度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网吧内消费者未佩戴口罩的发生。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导致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也扰乱了网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王枫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三:王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枫身份的书证;

证据四:行政案件证据4份;证明现场检查时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管理疏忽,导致了客观方面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2〕00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鉴于当事人没有按规定落实场内巡查制度,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先后多次发生消费者未佩戴口罩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决定给予从重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第(二)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业整顿7天。(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文罚字〔2022〕003号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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