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20/2022-68634 发文机关:市文旅体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5-30 10:12
责任部门:市文旅体局 责任科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所属栏目:公共文化体育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文综罚字〔2022〕005号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宁鸿翔健身有限公司鹃湖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X6JC7M(1/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编号: 33048120190002)                                         

法定代表人:姚琴豪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鹃湖公园1号楼西侧

2022年2月18日14时59分至15时40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2022年2月24日下午,办案人员对委托代理人沈志超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于2月28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场所游泳池面积40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应当共配备游泳救生员4人。2022年2月18日下午,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14时30分至14时45分期间, 该游泳池东南角救生台一直没有救生员在岗,现场只有3名救生员,游泳救生员配备数量少于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行为,扰乱了游泳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游泳池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现场检查拍摄照片3张,证明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证据三:截取监控录像资料1份,证明2022年2月18日14时30分至14时45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委托代理人沈志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关系存在的书证;

证据六:姚琴豪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姚琴豪身份的书证;

证据七:沈志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沈志超身份的书证;

证据八: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管理疏忽,导致了客观方面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2年3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2〕005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认错态度端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文罚字〔2022〕005号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 3月15日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