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目前处于三级响应期,百姓生活逐步有条件的恢复正常,连续十余日的停产歇业后,消费需求呈井喷式爆发,极有可能产生消费纠纷。海宁消保委根据日常处理的消费投诉,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时,注意以下六个细节: 一、消费者购买商品前应查看保质期与外观状态 商品一般均标有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限,部分生鲜类商品保质期较短,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仔细查看上述二个时间细节,同时还需要查看外观状况,有些生鲜类食品虽然还在保质期内,但由于储存状态发生变化,也会产生霉变腐烂现象。经营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停产歇业,开业前要对货架上的商品,进行仔细查验,发现过期商品与感观异常商品及时下架,销售过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被行政处罚,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消费者交付定金后无法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受疫情影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汽车等大件消费商品时,已交付定金,再签订正式合同,现无法正常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司法机关指导建议,海宁境内发生的疫情应属不可抗力,消费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经营者无权没收消费者此前支付的定金。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顺延设有“有效期效限”的预付卡 受疫情影响,消费者手中持有的月卡、季卡、年卡等设有期限的消费项目,无法正常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有关“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应该对有效期作相应顺延。 四、消费者有权解除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 受疫情影响,培训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培训活动,消费者参加的一些技能培训类,具有很强的时限性,错过该时限,已无培训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有关“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消费者可以根据培训的开展情况,要求经营者退还尚未培训部分的费用。 五、消费者遇网购纠纷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投诉 受疫情影响,海宁启动一级响应,需要停产歇业,但全国大部分地区属于正常经营状态,消费者网购商品不满意,在七天内已提出无理由退货要求,但由于受快递停止运行原因无法及时退还商品的,外地网店以错过时限为由,拒绝退款的。消费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44条的规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网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同时,涉及快递方面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邮政局网站反映,也可以拨打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特服号码反映。 六、消费者购买普通商品前应作好“货比三家” 由于疫情原因,口罩等防护用品及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农副产品,政府采取了价格管控措施,但对于服装、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等商品并不在此范围内。消费者不能因过于关注“口罩”与“农副产品”等疫情期高频出现的价格管控新闻,而忽视购买前“货比三家”的消费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做好相同商品的价格比对,事后投诉相同商品买贵了要求退货的,无法律依据支持,由此多花的“冤枉钱”,只能自己承担。 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