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0〕5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1〕6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农〔2020〕71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81号)文件精神,经审核确认,现拟拨付2021年3月-2022年2月期间养殖环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共安排补助资金2479986元,其中中央和省补助资金1591601元,市级补助资金888385元。现对海宁市2021年3月-2022年2月养殖环节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申请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期:2022年6月01日-2022年6月10日。如有异议,可向海宁市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87233384(执法队)、 80782719(纪检组)、87292020(财政局农业科)。 附件: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