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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69120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6-09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2〕35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2–0006 有 效 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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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过渡时间,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指在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自愿原则,对选择货币化市场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凭房票在有效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新建商品住房的一种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二、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可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试行房票安置。试行房票安置的,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本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与房票安置。

  三、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现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房票奖励。

  (二)计入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货币奖励、房票奖励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补助金额。

  (三)原则上一户被征收户限开具一张房票。

  四、房票使用

  (一)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本人自购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

  (二)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房票奖励,不计息)。使用期限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三)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按比例扣除房票奖励后直接支付被征收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经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房票开具人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开具人进行期房结算的,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6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验收后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项目交付后3个月内拨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开具人进行现房结算的,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

  五、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确认房票票面价款。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在约定时间内出具房票。房票由征收部门统一制作,一式三联(存根联、结算联、正联),其中存根联放入征收业务档案保存,结算联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保存作核销使用,正联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在购房时向房地产企业出示使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在房票上签署确认使用金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提交的材料:

  1.房票(正联);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6.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和交付备案条件书;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的,由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市场售价基础上给予团购价格的优惠。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三)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按揭贷款。

  七、相关要求

  (一)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房票安置房源征集信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组织房票安置楼盘,定期公布参与房票安置楼盘信息。并就团购优惠和房票的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分期结算比例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约定,并加强对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的监管,保证房票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需保证价格优惠、按期交房,所提供的安置房源须符合法定销售条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

  (三)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房票套现等行为。对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起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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