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托底的一环,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那么,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如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类 持有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支出型贫困)》人员; 二类 持有效《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人员;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中享受定期优抚金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儿童两病 海宁户籍的0-14周岁(含14周岁)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病种的参保儿童,符合主诊断ICD-10或主手术ICD-9。 二、救助标准 一个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障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额为12万元。具有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救助,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三、救助结算方式 1. 实时结报。海宁参保的一类、二类对象和已经备案的儿童两病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时同步实现医疗救助。 2. 延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未刷卡,办理事后零星报销的,医保报销后由医保中心做医疗救助结算。 3.事后救助。因各种原因医保已刷卡结算但医疗救助待遇未享受到的、儿童两病确诊后备案前发生费用的、以及在异地参保的海宁困难家庭持证人员等情况,材料齐全后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通过银行社会化(金融市民卡的银行功能)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