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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69430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6-09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2〕37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2–0007 有 效 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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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范围

  (一)安置对象。在征地公告发布时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且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安置名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确定人员安置指标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指标数依法产生安置名单,并按规定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属地镇(街道)对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安置时点。安置时间起点为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经法定程序批准,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

  (四)安置方式。16周岁(含)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劳动年龄段以下(未满16周岁)及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安置。

  二、安置政策

  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保或货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参加城乡居保的50-60周岁女性过渡期政策

  女性被征地农民在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后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60周岁)前仍需按年缴费。按年缴费期间由属地政府按当年度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月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保)安置的,同步征收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安置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统一的归集资金管理,用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短缺年限或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归集资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及时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和归集资金标准调整办法由医保、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另行制定。

  五、调整征地调节资金征集标准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安置费用足额筹集及支付,从2022年3月起,征地调节资金征集标准调整为25万元/亩。

  六、调整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增长机制

  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增长机制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执行,已参加城乡居保的不得重复调整。

  七、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医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障归集资金测算和业务办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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