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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7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2-06-28 17: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字号:[ ]


名 称: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7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答复情况:

祝毕佳、唐小兰、赵琴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母婴护理服务市场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二孩、三孩政策的落地,为满足家庭母婴产褥期保健需要,月子会所这一新兴产业迅速发展。据调研,我市现有月子中心大多位于海洲街道、硖石街道和长安镇,登记经营范围主要是“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登记经营行业分类主要是家庭服务或护理机构服务,护理周期28天,收费一般在2-4万元不等。收到提案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提案具体建议要求,并对部分月子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二、目前主要工作

(一)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对月子中心完善规范登记、强化食品安全和价格行为监管。

1.对新申报母婴护理机构规范登记经营范围。对从事产妇与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等的营利性护理机构,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为“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对从事婴幼儿浴室、婴幼儿洗浴服务、婴儿盆浴服务、婴幼儿洗澡服务等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为“婴幼儿洗浴服务”。此外,对从事家政服务、保姆服务、家庭洗衣服务、家庭保洁服务、家庭产妇与新生儿照护等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为“家政服务”。

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的要求,对母婴护理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进行食品经营许可。二是强化母婴护理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针对单位资质、食品经营、广告宣传和服务行为等方面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经营主体证照是否齐全,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检查“月子餐”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是否存在经营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产品。

3.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加强市场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监管,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巡查检查,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依法从严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卫生健康部门主要对月子中心加强涉嫌非法行医行为打击力度,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加强监管。

1.加强非法行医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月子中心的管控强度,严厉打击月子中心或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服务等非法行医行为,净化母婴照料服务市场。

2.加强公共卫生情况监管。根据《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和《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文件精神,母婴照料机构属于服务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也不纳入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无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以守护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利益为重点,对月子中心开展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母婴照料机构内设的婴儿沐浴、公共物品消毒工作等方面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完毕。

三、下一步措施

根据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机构。母婴照料机构是社会经济发展满足特定消费需求的新兴产业,经营服务对象涉及产妇和新生儿两个特殊群体,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放、管、服”的要求,加强服务和监管,主要措施如下。

(一)包容审慎原则。在法律未授权情况下,县级地方政府不能设置新的行政许可。按照对新经济要秉持的“包容审慎”理念和我省近年来大力推广的“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在监管方式上,对此类新业态,由行业归属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把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安全阀。

(二)加强综合监管。从月子中心经营项目看,其涉及的经营行为涉及多个部门,我局将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综合协同监管。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及时获取“月子中心”类市场主体的场所信息,引导其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规范餐饮服务操作流程、设施设备布局、从业人员培训,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市卫生健康局职责。母婴照料机构均设有婴儿沐浴,具有沐浴场所的特点,但是面积均不到150平方米,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的规定,采用告知承诺制,不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其服务对象是新生儿,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其规范开展消毒和登记工作。对于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等行为,严肃依法查处。

(三)引导行业自律。201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该标准系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标准),标准从服务安全、环境卫生、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各职能部门督促母婴照料机构强化行业自我管理。

最后,感谢你们对母婴照料服务行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30日

(联系人:吴轶思,联系电话:8701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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