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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2-69802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7-13 10:43:22
责任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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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复〔2021〕45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145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8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编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本机关于810日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8月21日、8月25日分别向本机关补正了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自己于2021年6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海宁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工作日调查自己在某公司网店购买的LED20W32W30*30的面板灯平板灯集成吊顶,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等在12315平台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自己。被申请人于7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进行全面合法调查并予以答复,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合法合规以及不予立案的审批材料,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办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经调查,未查到被举报产品,并向申请人发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被举报产品及其他线索,申请人逾期未提供。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二、因某公司销售员在发货环节工作疏忽,被申请人实际收到的是嘉兴某公司生产的某艺牌嵌入式LED灯具(额定功率12W),该公司持有该产品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某公司在售的额定功率为20W的嵌入式LED灯具实际生产企业为嘉兴市某电器厂,该厂也持有在售产品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相关规定未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相关审批文书。综上,被申请人已全面调查了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职尽责,请求海宁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举报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书中,申请人称自己于同年5月19日在1688平台购买了某公司网店标题宣称“LED20W32W30*30面板灯平板灯集成吊顶”,包装上厂名为:嘉兴某公司的产品1件,订单编号:×××××××。商家于5月29日通过顺丰速运发货,申请人于5月31日签收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不好,并发现嘉兴某公司名下嵌入式灯具3C认证中没有申请人购买的20W嵌入式灯具,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且自己购买的灯具是20W功率,收到的驱动器却是8-12W功率,商家存在虚标产品功率的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申请人购买批次的嵌入式灯具、驱动器的3C证书等相关产品证明报告等在12315平台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传了收到的实物商品照片,外包装照片显示为某艺牌,产品名称:嵌入式LED灯具,产品型号:LED02 12W,额定电压:220V~50HZ,额定功率:12W,产品规格:300×300×30mm,嘉兴某公司。LED控制装置上显示3C图标及有中山市某公司字样。6月19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未发现该公司在1688平台销售的某光牌LED20W32W30*30面板灯平板灯集成吊顶实物。6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补正通知书》,内容如下:“……由于案件调查需要,现需要你于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举报的产品或其他相关线索证据……”。6月27日,执法人员因调查取证困难,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报请延期立案审批。7月9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销售员李某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李某陈述因工作失误,将厂家嘉兴某公司邮寄的12W的面板灯邮寄给了申请人,而网页上销售的某光牌20W面板灯的生产厂家是嘉兴市某电器厂。同日,被申请人提取了证书编号为×××××××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载明“……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嘉兴某公司……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嵌入式LED灯具(嵌天花板式,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Ⅱ类,IP20,适宜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不能被隔热材料覆盖)LED01 8W(40×0.2W/LED模块);LED02 12W(60×0.2W/LED模块)……发证日期:2019年01月29日,有效期至:2023年07月19日,证书有效期内本证书的有效性依据发证机构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以及证书编号为×××××××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载明“……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嘉兴市某电器厂……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嵌入式LED灯具(嵌天花板式,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Ⅱ类,IP20,不可调光,适宜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不能被隔热材料覆盖)见附件……发证日期:2020年11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01月19日,证书有效期内本证书的有效性依据发证机构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其中证书编号为×××××××的附录(纸号:×××××××)中有“……GBT3030 20W(100×0.2W/LED模块) 300mm×300mm×13mm……”,以及嘉兴某公司LED平板灯成品入库抽检报告,内容有以下“……产品名称:平板灯,型号:LED02 12W ,抽检方案AQL4.0,批量:300×300mm,检测结果:合格……”和编号为×××××××,技术检测为合格的LED检验记录表,以及报告编号为×××××××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载有以下内容“……样品名称:LED控制装置,型号:XNYLED2024300S1、XNYLED0407300S1,生产者:中山市某公司,试验结论:合格……本次申请为新申请,本次申请的主检型号XNYLED2024300S1与覆盖型号(见型号附页) 仅额定电流、额定功率、输出参数、元件参数不同,其余外观尺寸、额定电压、结构、电源连接方式、防触电保护方式等均相同……型号附页:……XNYLED0812300S1……”7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不构成立案条件,故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网页截图、《消费者举报书》网页订单信息截图、网页物流信息截图商品网页详细信息截图、个人账号信息截图、收到的实物商品及商品外包装照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补正通知书》、邮件交寄单及邮寄查询结果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附录(证书编号×××××××)、嘉兴某公司LED平板灯成品入库抽检报告、嘉兴某公司LED检验记录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编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即“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规定,被申请人202167日接到举报后,依法开展调查,因调查取证困难,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于6月27日报请延期立案审批,于7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说明理由,程序合法。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即“……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及第十六条第一款即“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实际收到的产品为某公司销售员发错的嘉兴某公司生产的某艺牌型号为LED02 12W嵌入式LED灯具。且无论是案涉被举报的某光牌功率为20W的LED20W32W30*30面板灯平板灯集成吊顶,还是申请人实物收到的某艺牌型号为LED02 12W嵌入式LED灯具,均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被申请人在申请人逾期未进一步提供相应补充证据材料情况下,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认为不构成立案条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自己购买的是嘉兴某公司生产20W的LED20W32W30*30面板灯平板灯集成吊顶,与事实不符。

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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