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收部门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备注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住宅类5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100元/平方米。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国办发〔2011〕45号、浙财综〔2012〕4号、海财综〔2012〕109号、海政办发〔2017〕159号、浙政办发〔2017〕48号、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21〕37号 | 1.自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2.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3.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 2 | 教育费附加 | 税务 |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税〔2019〕46号、浙财税政〔2022〕4号 | 1.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税务 |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 | 《教育法》、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浙财税政〔2019〕4号、财税〔2019〕46号、浙财税政〔2022〕4号 | 1.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 | 4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税务 |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和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计销售额的3%缴纳。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浙政发〔2001〕19号、财税〔2019〕46号、浙财综〔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税务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财社字〔2005〕19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社〔2017〕26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1.自2018年4月1日起,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未到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1%以下的,按90%缴纳。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
注: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2年7月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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