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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7044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7-22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2〕39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2–0008 有 效 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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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海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防范化解风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制度健全、机制完善、运行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按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

  二、总体要求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规定职责对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法治政府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市内部审计协会在审计机关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提升内部审计职业化水平。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管理或者业务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要求。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力量建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组成内部审计小组开展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二)内部审计人员履职条件和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大数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任免,并报审计机关备案。

  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权限

  (一)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拟订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本级及下属单位(含实际管理的单位)3至5年轮审一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向单位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负责内部审计项目方案、现场实施、审计报告与成果应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统筹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加强与单位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的协调贯通,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实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探索建立信息互通、业务协同、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健全智能化审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等。

  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除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外,应当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操作规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村(社区)财务收支、集体经济运行等监督评价工作。

  (二)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单位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单位重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要求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资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时封存;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一)计划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研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审计进度和相关要求,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要求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三)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审计概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后,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在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计报告与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以及相关部门。

  (四)档案归档和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推动运用数字化等技术,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资料。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单位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并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初稿等进行审核。

  (五)回避制度和争议解决。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内部审计相关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分别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争议解决机制。被审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对内部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由单位及时作出处理。

  六、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坚持揭示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规范管理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内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力量相融合,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审计整改责任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查出问题逐一挂号,被审计单位按照问题类型明确整改期限、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推动构建审计整改智能化综合应用管理平台。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判、综合施策,建立长效机制,必要时应当开展整改“回头看”,对整改措施及效果持续监督,对已经整改到位易复发的问题应当组织重点检查或抽查。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数字化转型,推动审计结果的成果转化。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评价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查出并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未落实到位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七、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建设,明确职能机构和人员,通过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年度指导监督意见和计划,部署落实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案例评审、项目建议条目发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整改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荐申报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内部审计先进工作者评选等方式,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审计机关通过实务指引、培训辅导、经验交流等形式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审计发现的问题实施清单化督导;实施与国家审计在审计计划、项目、组织、资源和成果等方面的协同。

  (二)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等形式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等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跟踪审计和其他重点审计项目情况;内部审计质量管理情况,委托社会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等情况。内部审计监督评价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必要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三)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协同。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国家审计的协同,主要采取下列形式:结合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内部审计计划;按照有关要求与审计机关同步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或者参照审计机关确定的专项审计方案开展审计;推动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提升业务能力;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

  八、其他

  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政府令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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