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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7069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8-03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2〕58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2–0013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8-22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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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海宁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嘉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海宁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海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本细则仅适用实名举报。

  海宁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奖励的相关职责。

  海宁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二、举报受理

  举报受理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邮政(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电子邮箱和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行业领域以及奖金领取办法。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举报范围:

  (一)迟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细则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案件及相关举报材料移交给其他有处理权的部门,做好记录备存,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本部门直接受理的,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事项及时组织核查处置,结果应及时答复举报人。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报请市安委会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置。

  (三)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处置,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三、核查处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核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依法予以核查处置;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但无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在对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及时将案件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初步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程序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查结果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四)经核查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核查部门负责反馈举报人,并报市安委办。

  办理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自举报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依法需要鉴定的时间除外),并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置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本部门单独核查处置确有困难的,应报请市安委会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置。

  四、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迟报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迟报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迟报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迟报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具体事宜,遵照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账号信息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举报人所得奖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奖金使用发放情况应定期报送市财政局。

  奖励经费列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奖励金额由各查办部门先行垫支,年终汇总向市政府请示批准后,由市财政一次性补拨至各查办部门。

  五、监督管理

  市安委会应当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举报受理范围,抄送市安委办,同时建立举报事项档案资料和台账,及时归档,留存备查,并及时将奖励实施情况报送上级部门和市安委办。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交办、移交而未按规定登记、交办、移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的;

  (四)未及时履行督导督办职责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或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奖励情况等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六、其他说明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本细则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有相关行业举报奖励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2022年9月4日起施行,海政办发〔2014〕151号文件中的《海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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