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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71240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9-06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2〕68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2–0014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9-14 10: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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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海宁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浙政发〔2021〕31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大“建而未投”和“投而未达”项目履约监管,有机衔接“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内容

  (一)履约监管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8月以后企业通过工业投资项目准入领导小组按照“标准地”准入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投资项目。2018年8月以前准入的签订履约协议的工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履约监管内容。

  履约监管对标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强度、销售收入、税收、能耗、环境、人才、研发、增加值等指标,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或“标准地”使用协议)中明确的指标要求进行对标。

  二、加快建设协同监管平台

  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建立海宁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协同监管平台,坚持平台监管、数据集成、高效服务的原则推进实施,形成“标准地”工业项目的全覆盖、全过程联动协同监管。将“标准地”项目的投资强度、销售收入、税收、能耗、环境指标等履约情况纳入共享平台,建立动态实时的监管机制,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管理。

  三、优化完善履约对标流程

  (一)工业“标准地”项目竣工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相关履约监管指标数据,由市经信局整理后录入“海宁市工业项目履约监管数据库”,数据库分“建而未投”和“投而未达”两子库;对已竣工而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企业列入“建而未投”,对已竣工且已发生销售行为但又未达标的企业列入“投而未达”数据库。

  (二)“建而未投”项目企业原则上要求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由项目引进主体负责推进;投产后转入“投而未达”数据库(投产时间以企业竣工后开具的第一张销售发票日期为准),6个月内未投产的自动转入“投而未达”数据库。

  (三)“投而未达”数据库分为达产保护(绿色库)、整改提升(黄色库)和倒逼提升(红色库)三个子库:

  1.达产保护(绿色库):企业项目竣工之日起两年内属于达产保护期,列入达产保护库(绿色库);

  2.整改提升(黄色库):企业达产保护期满,经对标而未达标的,原则上给予企业一年时间整改提升,进行黄色预警,列入整改提升库(黄色库);

  3.倒逼提升(红色库):“投而未达”企业在整改一年后仍未达标的,即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年期满仍未达标的,进行红色预警,列入倒逼提升库(红色库)。

  (四)经对标税收、投资强度、销售收入3项一类指标和能耗、环境、人才、研发、增加值5项二类指标,达标企业直接出库,转入亩均效益评价管理。

  四、合理规范达标出库标准

  (一)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履约对标指标体系,主要分为税收、投资强度、销售收入3项一类指标和能耗、环境、人才、研发、增加值5项二类指标,总分100分。一类指标基础分80分,其中投资强度和税收基础分30分,销售收入基础分20分,根据企业实际完成情况和约定情况对比折算赋分。二类指标基础分20分,5项指标各4分,赋分由对应职能部门按照制定的得分标准或办法测算后分别提供。税收、投资强度、销售收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1.税收指标=应缴税金/约定税金*30

  2.投资强度指标=实际投资强度/约定投资强度*30

  3.销售收入指标=实际销售收入/约定销售收入*20

  如企业总用地面积涉及多宗土地,销售收入和应缴税金相关数据按具体涉及宗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占比情况按比例折算,如应缴税金为负,税收指标基础分为0。

  (二)经对标测算,税收、投资强度、销售收入一类指标和能耗、环境、人才、研发、增加值二类指标合计得分80分及以上的可达标出库,同时鼓励企业提高税收,税收指标得分在30分及以上的可直接对标出库。

  五、加大实施对标结果应用

  (一)对列入倒逼提升期的未达标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对标得分为50分以下的企业,列亩均效益评价D类,对标得分为50-80分(不含80分)的企业,不得列B类及以上。

  2.对标得分为50分以下的企业,在达标前根据合同约定,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差别化享受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3.企业单独不得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达标前可根据合同约定由政府按原出让价收回,地上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回购,优惠政策已兑现的奖励予以收回。

  4.将项目履约达标的出库率纳入对各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创新保函制度。对不设置土地招拍挂前置审查的宗地,探索实施保函制度,并逐步推广应用到全市面上“标准地”项目。取得土地的企业由银行按照一定标准提供保函金额,企业在承诺时限内开工、通过联合验收、通过达产复核的,保函金额下降相应比例,直至保函自动解除;若在相关承诺时限内未完成,银行将支付相应保函金额的违约金。

  六、加强组织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效机制。履约监管依托海宁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协同监管平台对“标准地”各项指标要求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市经信局负责履约监管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推进,每季更新指标数据、每年发布监管结果并抄送各有关单位,作为财政奖励、亩均效益评价、“标准地”协议执行的主要依据。

  (二)明确监管职责。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经信部门负责牵头投资强度、销售收入、增加值等指标履约监管及亩均效益评价的挂钩应用;发改部门负责做好能耗指标的监管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履约对标结果与财政奖励挂钩的统筹应用;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税收的监管服务;资规部门负责做好容积率的监管服务及M0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的监管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的监管服务;科技部门负责做好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的监管服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人才指数的监管服务;各属地负责“标准地”企业协议约定的监管服务,依照履约对标结果对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置方案。统计、税务、资规等部门同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属地要按照“标准地”各项指标要求抓好监管,加强项目推进跟踪服务,加大对未履约企业的约谈整改,对失信企业严格执行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对“标准地”指标抓好监管服务。同时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纳入对各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推动、落实履约监管工作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后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


相关名词解释


  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由市经信局提供)

  销售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以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为准。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由市税务局提供)

  应缴税金:指纳税人对标年度内在我市申报应该缴纳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应该缴纳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其中:社会保险费按实缴数的50%计入,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以及企业应该缴纳的关税,可计入“企业应缴税金”),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由市税务局提供)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市经信局提供)

  单位能耗增加值: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等价综合能耗。(由市发改局提供)

  等价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

  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2.87吨标煤。

  单位排放增加值: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提供)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排放总量之和。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按实际废水排放量乘排放浓度进行计算,有在线计量设备的企业实际废水排放量以在线数据计算,其余企业以水务集团和水利局新鲜用水量的80%作为废水排放量计算;排放浓度以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计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按企业在线计量设备排放量计算。

  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

  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营业收入。(由市科技局提供)

  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

  营业收入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会计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期累计数之和为准。

  人才指数组成及计算:

  人才指数评价指标由人才结构分值和人才引进分值组成,两者合计为人才指数总分值。(由市人力社保局提供)

  计算方法:

  人才结构分值:项目投产1年后,企业拥有的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资格的人才数占职工总数的比重,每满5%计1分,即5%计1分,10%计2分,15%计3分,以此类推。

  人才引进分值:全职引进海宁市级高级人才计0.5分/人;全职引进嘉兴市级以上高级人才计1分/人。

  海宁市级高级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证的技能人才等。

  嘉兴市级高级及以上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各级领军人才、“双千”“双万”专家、嘉兴市级以上海外工程师、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等。

  海宁市级高级人才、嘉兴市级以上高级人才的认定具体参照海委发〔2017〕11号文件中印发的《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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