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海宁市行政中心4号楼203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3-87289361 1313511281061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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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海宁市行政中心4号楼203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3-87289361 131351128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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